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先后多次出台文件予以强调,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
2008年以来,我省先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以下简称302号文件)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预存款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98号),明确将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允许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通过初次一次性缴纳1至15年不等的养老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继续缴费续保,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款制度等工作机制,为全省被征地农民撑起了密实的社会保障“安全网”,较好解决了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016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件),对一次性补缴费参保、超龄人员参保等政策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要求有该类情况的必须立即整改。对照该文件精神,我省的15号文件和302号文件有关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参保政策与132号文件的规定有抵触,应予纠正。
为此,经省政府2018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调整规范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逐年参保缴费,同时明确调整后的参保缴费办法与此前按15号文件、302号文件参保缴费办法形成的待遇水平要前后稳妥衔接,确保不因政策调整而降低被征地农民的待遇水平。按照这个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在反复沟通论证的基础上,对59号文件中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办法逐项进行了细化、具体化,拟定了《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征求市(州)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报省政府审定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实施办法》是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养老保险制度及管理要求的框架内制定的,主要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条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办法》分基本要求、保障对象、保障办法、资金筹集、资金管理、经办管理等六大板块,主要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参保办法、资金筹集办法、养老待遇衔接办法和经办服务的组织保障等。这些内容均是对现行养老保障制度和管理框架内有关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强调和规范。《实施办法》借鉴以往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实行的预存款制度,重申养老保险补偿费实行预存款制度,养老保险补偿费未足额筹集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这一制度有助于保障养老保险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落地落实。
四、《实施办法》作了哪些政策规定?
(一)明确了参保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至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征地时男不满46周岁女不满3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应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政府逐年为其代缴核定年限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按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具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从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新增了代缴企保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征地后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政府支付被征地农民本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政府代缴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代缴费”)。支付缴费补贴年限、代缴费年限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补偿年限确定(以下简称“核定年限”)。对征地时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其养老保险补偿费的40%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一次性划入部分”)。《实施办法》对怎么代缴、如何支付缴费补贴作了具体规定。
(三)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办法。
《实施办法》坚持“待遇不降低,前后稳妥衔接”的原则,明确对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和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加发生活补贴,以此补齐至政策调整前形成的企保养老待遇水平。今后,该两类人员的养老待遇调整也将向企保养老待遇调整看齐,随企保养老待遇调整而增加,随居保养老待遇调整而等额抵减。按此执行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不会因为政策调整而受影响。
生活补贴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含基础养老金、一次性划入或转入部分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含个人缴费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原15号文件形成的企保待遇之间的差额确定。在待遇调整时也必须向企保待遇调整看齐,随企保待遇调整而增加,随居保待遇调整而等额抵减。
生活补贴由社保机构按月发放。例如:你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100元,而按原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的养老金是1000元,那这1000元与100元之间的差额900元就是你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如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了2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未动,那你享受的生活补贴相应增加20元;如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未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增了20元,则你享受的生活补贴相应抵减20元。
(四)延续了养老保险补偿费的核定和筹集办法。
养老保险补偿费由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以批准征地时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比例,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的办法,一次性筹集最多不超过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或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各地可按政策调整前后稳妥衔接的原则,确定计算养老保险补偿费的基数。
(五)规定了养老保险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范围。
养老保险补偿费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逐年为被征地农民代缴核定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发放生活补贴、分类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本人。
(六)明确了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的三项规定。
一是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不能敞开口子,无原则性的办理一次性领取。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
(2)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
(3)在校学生;
(4)患重大疾病等其他需一次性领取的情形。
二是必须履行一定程序。对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的,应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章)确认后,一次性支付。
三是明确了一次性领取后的相关政策。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后,政府不为其代缴费,不支付缴费补贴,不发放生活补贴和遗属丧抚费补贴。
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出于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利益的考虑,不能让被征地农民简单地“以地换钱”图一时之利,政府部门应该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被征地农民“以地换保”,实现老有所养,尽可能减少一次性申领养老保险补偿费后的负面影响。
(七)明确了实际代缴费资金缺口和生活补贴缺口资金筹集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及发放生活补贴的缺口补助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安排。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涉及那些部门,职责如何划分的?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后,新增了资金管理、代缴养老保险费、核定生活补贴、发放生活补贴、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补偿费等工作。为此,《实施办法》明确了人社、财政、自然和社保机构的职责,其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和征地补偿方案;人社部门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管理;社保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这是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改革的实际,经省政府审定后作出的职责划分。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定将促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注:《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请见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网站“法律法规”中“四川”)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