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奖励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
一、奖励是指对于某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予以奖赏和鼓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办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上的奖励,如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工资等;另一类是精神上的奖励,如授于光荣称号、通报嘉奖等。奖励先进是为了向全社会树立起一种榜样,推动某项工作的发展,调动全体公民的积极性和热情。
二、本条规定了奖励的范围和条件。奖励的范围有三项,一是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二是合理利用土地;三是进行与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有关的科学研究。奖励的条件是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本条规定的奖励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给予奖励的主体,即是实施给予奖励行为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二是被奖励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是指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包括土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土地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机关和科研人员、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举报土地违法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等。
三、本条规定,首先是调动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贡献的积极性和热情的一种措施。奖励,对于已作出贡献的人是一种价值的肯定,对于他人则是一种激励与鞭策,如果在土地保护、土地利用、土地科研方面通过奖励调动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投入到这些方面的工作中,那么所起到的作用应当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奖励也是土地管理实际工作中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例如,在1991年,当时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特别是强化土地执法工作,提出在全国开展土地管理“三无”活动,所谓“三无”,即无非法批地行为、无非法管地行为、无非法用地行为。各地积极开展了这项活动,不少地区取得了好的经验,涌现出一批“三无”乡(镇)活动先进单位。这项活动的开展,对于建立健全乡(镇)土地管理机构,保证基层土地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发展,降低土地违法发案率,缓解土地执法难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推动土地管理“三无”乡(镇)活动的深入开展,国家土地管理局在1995年对开展土地管理“三无”乡(镇)活动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授予“土地管理‘三无’乡镇活动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及牌匾,同时在《中国土地报》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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