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8年第1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83号),批准征收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前进社区金上村民组、金山社区大王村民组、葛家村民组等集体土地5.0688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二、被征村(组)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前进社区金上村民组、金山社区大王村民组、葛家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5.0688公顷,其中农用地4.3576公顷(其中耕地1.2792公顷)、建设用地0.6898公顷,未利用地0.0214公顷。
三、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8号令)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5〕74号)等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前进社区、金山社区)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和被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登记的,以区级征收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此方案由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16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