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7〕43号
各有关乡镇,各有关单位:
《关于鹿寨县古偿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3日
鹿寨县古偿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鹿寨县古偿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工作,妥善安置移民,按时完成移民安置任务,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6〕68号)、《鹿寨县古偿河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方案》(鹿政办发〔2013〕5号)、《鹿寨县古偿河水库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方案》(古偿河指办发〔2014〕12号)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古偿河水库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古偿河水库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安置工程占地区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的实施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单位、个人之间的关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古偿河水库工程建设和合理工期要求。
第四条 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促进移民发展生产,推进移民安置区生态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逐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有利于移民安置区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机制。执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设计代表制度。对于古偿河水库工程项目,鹿寨县人民政府负总责,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水库移民局)在政府授权和领导下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柳州鹿源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鹿源公司)作为整个古偿河水库工程项目法人积极配合和参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是广西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扬公司),设计单位是柳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包括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及实施方案编制、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工矿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改)建、库底清理、生产开发、验收和移交等内容。
第七条 移民安置实施应严格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各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管理责任单位应按照项目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设计代表的管理体制。鹿寨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鹿源公司、圣扬公司、设计院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九条 鹿寨县人民政府在柳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负责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与鹿源公司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或协议书;
(二)组织编报本县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并报市移民局;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概算投资,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健全机构和机制,组织本县有关部门,合法依规开展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四)做好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工作,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中应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单位负责制、招投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
(五)完善设计变更基本资料,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六)配合鹿源公司和设计院做好移民安置规划概算调整(或修编)报告编制工作;
(七)负责办理移民安置点、工矿企业搬迁、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手续;
(八)负责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基础工作,管好用好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稽查和审计;
(九)负责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定期报市移民局和圣扬公司;
(十)接受移民监督评估,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做好移民安置自验工作;
(十二)负责建好移民工作档案;
(十三)负责处理移民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理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十四)定期向柳州市人民政府及水库移民局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第十条 县水库移民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授权下组织完成具体移民安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审定的移民投资概算,负责将移民资金分解分配到相关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项目上,制定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或方案,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包括有关项目的设计评审,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移交等;
(三)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库区群众的宣传动员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时做好库区稳定工作,及时处理和化解水库建设和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矛盾;
(四)负责移民安置后有关遗留问题的解决和处理;
(五)负责管理好移民资金,加强督促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进行审计;
(六)协助鹿源公司办理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和工程建设区的土地征用手续;
(七)协助乡(镇)政府开展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和工程建设区用地的征用和拆迁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开工和水库按时蓄水。
第十一条 鹿源公司应设立移民管理专门机构,积极参与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与鹿寨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相关协议;
(二)积极筹措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并按时拨付鹿寨县财政专户;参与监督移民安置规划的执行和资金的使用;
(三)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变更和补偿投资概算调整(或修编)专题报告,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勘测设计工作,委托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施工图设计;
(五)参与移民安置实施过程开展监督评估工作;
(六)全程参与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参与设计变更现场确认工作,参与移民安置的检查和验收;
(七)配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检查、稽查和审计工作;
(八)办理施工区及库区淹没土地的用地手续和林木采伐运输手续;
(九)负责做好水库蓄水影响导致的浸没、坍岸等的监测和组织编制处理设计报告;
(十)配合协助做好水库淹没区、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工作,参与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二条 设计院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有关规划设计合同要求开展规划设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鹿源公司委托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及施工图设计,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和设计实施过程的技术归口;
(二)协助鹿寨县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按时提供设计成果,在鹿寨县设立移民安置设计代表机构,委派设计代表,并负责技术交底;
(四)参与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五)参与设计变更现场确认工作,负责完成设计变更方案,签署相关意见,按项目业主要求编制设计变更专题报告;
(六)参与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七)配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稽查工作;
(八)协助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圣扬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合同要求开展监督评估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监督;
(二)参与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工作;
(三)参与审核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成果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调整;
(四)参与设计变更现场确认工作,签署相关意见;
(五)参与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和招投标工作;
(六)对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和使用报表签署意见;
(七)参与移民安置项目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提出监督评估报告;
(八)定期向鹿源公司提交监督评估报告,同时抄送鹿寨县人民政府及县水库移民局。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的实施必须实行项目管理,即依据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补偿投资对移民安置项目实行任务、进度、质量、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项目建设实施,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项目实施坚持按国家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实施的原则。除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投资规模不作调整。工业企业处理、专业项目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地方政府或实施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项目实施管理按如下分类进行:
(一)移民安置工程项目:指水利设施、等级公路、大型桥梁、车渡、货运码头、机耕路、防护工程、移民村庄及集镇基础设施、小水电站、10kV以上输(变)电及电信设施等建设项目;
(二)移民生产安置项目:指农村移民安置项目中用于安置移民的种植业,养殖业及二、三产业的项目;
(三)移民补偿项目:指将概算项目中的补偿资金直接拨付或兑现给移民户和单位,并由其自行复建或掌握使用的项目。如房屋、附属设施、零星果树、搬迁运输、副业设施、工矿企业等项目;
(四)其他项目:指上述三类管理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应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建设规模和重要性分级分类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县水库移民局为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因项目的特殊情况,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可以委托项目的建设单位,并与之签订质量、进度、资金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 设计管理
(一)移民安置项目施工图设计,由鹿源公司委托设计院开展设计;
(二)设计院负责全阶段移民安置勘测设计工作;
(三)设计代表制度。
设计院应在鹿寨县设立设计代表机构并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及时提供满足要求的设计成果,做好设计交底和服务工作,配合和协助鹿寨县人民政府及县水库移民局或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组织实施
(一)移民搬迁。移民户的搬迁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负责办理具体搬迁手续,并按计划要求,组织、协助、督促搬迁对象迁往安置地点;
(二)移民补偿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定的补偿标准、数量和资金进行公示、公告,并与补偿对象签订协议,兑现或拨付资金,按协议规定实施;
(三)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由县水库移民局以及项目业主自身负责的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应依据审定的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中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监理、公告公示、竣工验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四)移民安置生产项目。由鹿寨县人民政府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方案,组织分配、落实至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或移民户,并指导、监督其实施完成。
第二十一条 对自谋职业、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在落实生产生活出路的基础上,由移民提出申请,经取得县人民政府同意,由迁入地人民政府跟踪指导其生产生活。
第二十二条 验收和移交
(一)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验收和移交工作;
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验收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验收报告抄送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备案;
(二)移民安置生产项目,由县水库移民局组织验收。
第四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划分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为基准,依据设计变更内容、资金等的变化幅度,设计变更分级为一般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报批
(一)一般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计院、圣扬公司签署意见后,报县水库移民局批复;
(二)重大设计变更由县水库移民局提出,由鹿源公司组织设计院编制完成设计变更报告,共同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市移民局和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三)设计变更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由鹿源公司负责上报审批,并组织设计院编制设计变更专题报告;
设计变更报告应当对设计变更的理由、设计变更的内容、详细的规划设计成果、设计变更后的资金变化等进行技术论证和详细说明,设计变更报告深度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
(四)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报件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单位或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管理监督
(一)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是拨付移民资金的依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复后的设计变更,调整相应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县水库移民局应当加强管理监督,圣扬公司应当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锚点] [锚点] [锚点] ;
(三)实施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实施的,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是项目验收的依据之一,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投资调整管理
(一)设计变更投资调整原则
1.古偿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实行总额控制、动态管理;
2.设计变更增加投资优先调剂使用本项目优化设计及招投标等结余资金,不足部分可从本县同类项目结余资金调剂或融资解决,再不足部分由鹿源公司逐级上报。
(二)设计变更投资调整的审批处理程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不得擅自增减、调整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且有正当理由,确需增减、调整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的,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设计变更不增加费用的,由县水库移民局商鹿源公司组织设计院、圣扬公司现场认证和签署意见后实施;
2.设计变更增加费用需调剂使用本项目优化设计及招投标等结余资金或融资的,由县水库移民局商鹿源公司组织设计院、圣扬公司现场认证和签署意见,从古偿河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资金中列支;
3.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需调剂使用本县同类项目结余资金的,由县水库移民局商鹿源公司组织设计院、圣扬公司现场认证和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4.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需使用本县同类项目以外资金的,由县水库移民局商鹿源公司组织设计院、圣扬公司现场认证和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5.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需使用基本预备费的,由鹿寨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移民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程序:项目业主→县水库移民局→相关单位指定账户(或相应责任单位、或相应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户)。
第二十八条 移民资金是指古偿河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经国家或自治区审批的水库淹没处理和枢纽工程建设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工业企业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含前期工作费、勘测设计研究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实施单位开办费),有关税费,预备费及上述费用在拨付、周转中所发生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实行逐级负责制,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管好用好,确保其安全运行,保证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第三十条 移民资金使用必须依据国家审定的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和工程建设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及移民安置规划,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资金分解到水库淹没涉及的村民小组、移民户,分别建立账户,并向移民张榜公布。村民小组、移民户补偿资金应签订补偿协议,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鹿源公司应根据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和县会议纪要,按期、足额向县移民局拨付移民资金。结合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鹿源公司和县水库移民局可协商拨付资金。
第三十三条 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的管理,由县水库移民局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与项目权属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责任书或复建合同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和移交。
第三十四条 库底清理费的管理,由县水库移民局按照年度实施计划用于库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其他费用的管理
(一)勘测规划设计费。专项用于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由鹿寨县人民政府商鹿源公司按年度及合同拨付设计院;
(二)实施管理费。由县水库移民局和鹿源公司统筹安排使用,用于办公生活用房、设备购置,办公、福利、差旅等管理费用,按年度计划使用;
(三)技术培训费。由县水库移民局统筹安排使用,用于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的培训及配置相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四)监督评估费。专项用于移民安置实施过程监督评估,由鹿寨县人民政府商鹿源公司按进度及合同拨付圣扬公司;
(五)实施机构开办费。由县水库移民局统筹安排使用,用于为开展工作所必须购置的办公及生活设施、交通工具等以及其他用于开办工作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有关税费。有关税费由项目业主负责管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基本预备费。
(一)基本预备费使用范围
1.古偿河库区移民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由于项目重大遗漏、大类投资估列不足、地质复杂而增加难度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发的不可预见的项目。其主要范围: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复建、环境保护、滑坡监测治理等;
2.移民在建项目的救灾补助;
3.设计调整或变更;
4.经自治区移民局或柳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
(二)使用基本预备费的项目审批程序。使用基本预备费,由鹿源公司提出申请,经设计院和圣扬公司审查签署意见,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安排使用;
(三)基本预备费分期使用控制,原则上按照实物指标分解落实、移民搬迁安置、下闸蓄水前、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前等四个阶段分四期进行,实行分期控制、统筹安排。各期预备费使用比例按该期移民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控制;
(四)项目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计划,年度预备费项目计划为动态资金计划;
(五)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监督检查。凡违反本规定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其预备费投资则在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中扣减;
(六)利息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在银行存储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利息使用时,由县水库移民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财务管理
(一)鹿寨县应在县水库移民局设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专户、移民安置工作经费专户,分类管理。不得将补偿费挪用于工作经费;
(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统一实行县级报账制,乡(镇)和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个人)均为报账单位;
乡(镇)政府在兑现移民补偿资金时,以移民个人淹没补偿协议作为依据,填制支出凭证,办理资金支出票据及支付审核表到县水库移民局报账。县水库移民局审核后,通过银行转账拨付资金。
乡镇兑付水库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必须在银行系统内部运行,一律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程序,严格按计划、程序和制度拨付和使用。规范移民安置工作经费使用范围、标准,确保经费规范、合理使用;
(四)财务人员要依法建帐,加强会计核算,按时编报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将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纳入重点稽查、审计对象,由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门的稽查和审计。相关部门应按审计、稽查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第六章 移民安置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移民安置档案,包括古偿河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和实施阶段等全过程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含文书档案、规划设计档案、移民安置户档案、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和资金财务档案等。
第四十一条 移民安置档案管理与移民安置工作同步进行,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四十二条 县水库移民局要建立健全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制度和专人负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将移民安置档案归档或占为己有。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参与移民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加强做好各自档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移民主管部门移交相关档案。
第四十四条 移民工作文件资料的归档,应当齐全、完整、准确、真实,书写工整,载体材料质量优良,严禁使用圆珠笔、红墨水、铅笔书写或签署文件。
第四十五条 归档的纸质文件资料应为原件,且字迹工整、印制清晰、签章完备、日期等标识完整,载体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无法获取原件用复制件归档的,应标明所保存原件的单位名称。以上文档同步制成电子文档,载有原件档案收藏单位印章标记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移民安置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保存价值分为永久、30年、10年。具体参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第四十七条 设计、监理、监督评估等单位产生的文件资料,由产生单位在移民安置档案验收前完成归档工作,并纳入验收范围。在移民安置档案通过验收后,设计、监理、监督评估等单位应按规定移交给同级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交接各方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移民安置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移民安置终验完成后,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四十九条 移民安置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后,双方经手人、负责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章 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十条 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验收应满足相应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移民安置验收前,由鹿源公司委托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移民安置工作计划应当对移民安置自验和初验工作做出安排,对移民安置终验提出建议。移民安置验收计划由县水库移民局组织各有关单位审查后印发实施。
第五十二条 县水库移民局联合具体实施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负责组织移民安置自验,自验通过后,县水库移民局提出初验申请;县水库移民局组织完成移民安置初验后,向鹿寨县人民政府提出终验申请;鹿寨县人民政府会同上级移民部门组织完成终验。
第五十三条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通过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收,形成移民安置验收报告。通过移民安置终验后,由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印送各有关单位。
未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将不予以通过验收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书面通知验收申请单位。验收申请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十四条 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按验收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尽快妥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
第五十五条 移民安置验收所需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八章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第五十六条 移民安置实行监督评估制度,对移民安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估,对各类移民工程的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监理。
第五十七条 移民安置中的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应由项目主管单位或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移民项目单项工程监理工作,接受监督评估单位的监督,并定期向委托单位和监督评估单位提交监理报告等成果。
第五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自觉接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第九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监督和稽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各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监察局、审计局和财政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查、审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移民安置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