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房屋作为棚改安置房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结合市级统筹棚改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实际,我市不断创新棚户区改造居民住房安置方式,通过合理调整棚改项目中新建和购买安置房屋的比例,坚持建购并举、购买优先的原则,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屋建设。
货币化安置主要方式分为三种根据《意见》,我市货币化安置的主要方式为三种,其中包括:政府购买房屋作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即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向开发企业择优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房屋,用作棚改安置房,按照产权调换的政策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政府组织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房的方式,即政府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在平台上统一登记,实施房源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引导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商品住宅,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政府给予货币补偿的方式,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区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棚改居民可自愿选择安置方式《意见》指出,货币化安置坚持政府主导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在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的同时,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统一落实改造资金,统一组织货币化安置。同时,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合理引导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意见》,货币化安置工作应当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意愿;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此外,还要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适合的房源。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并明确提供房源在户型条件、购买时限、交房时间等方面的要求,扩大被征收人的选择范围。
实物安置房屋建设将逐步减少《意见》指出,要创新棚户区改造居民住房安置方式,合理调整棚改项目中新建和购买安置房屋的比例,坚持建购并举、购买优先的原则,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屋建设。同时,棚改货币化安置房屋应符合以下几方面的条件,即:满足居民安置意愿;满足国家和省、市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房屋工程质量合格;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此外,列入政府改造计划,正在建设的用于棚改安置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也可以作为棚改货币化安置房源。并且探索、尝试归集市场上二手住房、商服、仓储及公建房屋。
根据《意见》,提供房源的供房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即: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对供房单位未能按协议约定提供安置房源,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供房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被征收人赔偿。
此外,在货币化安置中,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征收部门按照6个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偿款。超过6个月仍未购房的,不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款;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商品住房,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