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获悉,《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将从10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和决定,以及征收补偿和评估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补偿方案须征求公众意见
《办法》规定,征收房屋必须纳入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除市、区政府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房屋征收活动。同时,区房屋征收部门要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家庭成员状况、住房保障资格、房屋使用情况等事项组织调查登记。登记后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要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按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区政府要组织房屋征收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可选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办法》规定,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住宅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包括:搬家费和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燃气建设安装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非住宅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包括: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以及机器、材料、燃气、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价值需评估
《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除了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之外,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和专家鉴定。
抢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办法》规定,征收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同时,区政府要组织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房屋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并依法采取拆除等措施处理。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拆除等措施处理。
对“漫天要价”者依法强制执行
《办法》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履行催告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供水、排水、用电、燃气、供热等设施出现故障的,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故障;对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需要拆除的,组织有关单位和被征收人及时迁出,协商拆除。补偿决定公告期满后,对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被征收房屋,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公证并拆除。
(来源:哈尔滨日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