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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征地告知书宁国土征告(高)[2019]第19号

日期: 2019-05-28
浏览次数: 32

古柏镇(街道)永宋村(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约2.7067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拟征土地位置

面积(公顷)

古柏镇永宋村五组

2.7067

四至范围详见拟征地块勘测定界图。

三、拟定补偿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高政发[201425号)、《南京市高淳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高政发[2018]2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淳区征迁中涉及苗木收购试行办法>的通知》(高政发〔2017140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27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16周岁以上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障,16周岁以下人员批准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时发放一次性补助1.7万元/人;

2.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27万元/公顷;

3.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13.5万元/公顷

4.地上附着物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规定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高政发[201425号)、《南京市高淳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高政发[2018]20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 分年龄段社会保障 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高淳分局(公章)

2019517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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