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办发〔2017〕10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保障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最低保障意见
一、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可享受该征收项目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安置,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
二、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补足至 45 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 45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