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政办发〔2016〕54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茶陵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茶陵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2016—2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要求,为更好地落实《茶陵县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名称:茶陵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实施细则(2016-2017)
第三条 业主单位:茶陵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 搬迁范围:全县有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投资估计:估算总投资44790万元,其中,第一年投资12420万元,第二年投资32370万元。
第六条 建设期限:2016-2017年。
第七条 资金来源: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地方政府债务注入项目资本金,通过承接专项建设基金流入项目资本金,承接长期低息贷款、农户自筹。
第二章 安置方式与搬迁规模
第八条 安置方式。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和购房安置三种安置方式。按照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自建和购房安置等工作模式,将易地扶贫搬迁与同步整村搬迁、农村幸福安居工程、库区移民搬迁等统筹考虑,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推进。
第九条 实施区域与搬迁规模
搬迁区域:全县易地持贫搬迁实施区域主要分布在湖口、桃坑、秩堂、高陇、火田等偏远乡镇。
搬迁总体规模:全县易地扶贫搬迁涉及贫困农户总户数为2550户、7465人,其中集中安置3733人,分散安置3732人;
年度搬迁规模:第一年易地扶贫搬迁总户数585户,贫困人口总计2070人;第二年易地扶贫搬迁总户数1965户,贫困人口总计5395人。
第三章 搬迁对象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没有住房或仅有一处住房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做到应搬尽搬。
第十一条 搬迁对象的确认程序。搬迁对象按以下五个环节核定:①农户申请。由贫困户向村自愿提出申请,填写《易地扶贫搬迁申请书》。②村委会初审及公示。村委会收到《申请书》后,对贫困户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经支村两委及群众代表大会讨论,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村书记、主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③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及公示。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对象进行逐户核实,在各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搬迁方式报送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④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由县扶贫办牵头,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搬迁对象资料逐一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委会,由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扶贫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逐户审查各项手续,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报送县人民政府。⑤县人民政府审批及公告。接到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资料后,县人民政府对搬迁对象名单、安置方式、实施时间等进行审批,并在政府网站上将审批结果公告。无异议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搬迁计划指标,与搬迁农户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协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搬迁时间,明确建设内容,明确安置地点等。
第十二条 同步搬迁对象的确定。考虑到迁出地自然环境和发展条件具有同质性,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非建档立卡户可随建档立卡户同步搬到集中安置点。在每个集中安置点的同步搬迁对象不得超过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80%。
第四章 搬迁安置房面积
第十三条 安置住房建设面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搬迁安置住房面积,坚持“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面积严格控制在人均25平方米以内,搬入为靠近在县城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农村村部附近的,每户(不论人口多少)在人均25平方米的基础可以增加不超过25平面米的总面积,这既是“保障基本”的强制性标准,也是最高限制标准,增加的25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按实际建设成本由农户自行承担费用,不享受补助。
第十四条 同步搬迁安置住房面积。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住房建设建筑面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同步搬迁对象同等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定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第十五条 宅基地面积。宅基地严格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的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集中安置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6平方米;分散安置的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其他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第五章 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 集中安置。“三通一平”基础设施补助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补助到乡镇村(包括室外水、电安装),补助款以实际安置户数拨付(超过标准部分自付);主体结构按政策核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700元(不含税费)。每个集中安置点不少于10户,山区集中安置点不少于5户。
第十七条 分散安置。建房最低补助两个人口以下(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的1个人口户与2个人口户均按2个人口户的安置档次标准安置)建房补助每户5万元,另外每增加1个人口,增加补助1万元(依次类推),人口要以签订协议时家庭实有人口为准。
第十八条 购买房屋安置。凡购置商品房、二手房(价值大于补助金额,安置房不在购置范围)搬迁安置的建档立卡农户,每户补助5万元。
第十九条 差异化补助。各地自然条件、安置资源、发展基础、建设成本等情况有差异,对全县偏远山区乡镇村按每户7千元补差(具体以搬入地为准)。(附件2附后)
第二十条 旧房拆除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旧房拆除协议、拆除旧房并交出老宅基地的(安置房封顶后5日内办理好老宅基地移交手续)每户另行补助2万元。
第二十一条 老房和宅基地处置。新建房屋所需宅基地由村组免费提供,搬迁户的老房和宅基地交由县统一拆除和复垦。老宅基地超出新宅基地面积部分,经乡镇、村、组认定后,按50元/㎡进行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二条 贫困户自筹。分散安置的“三通一平”、集中安置的基础超深和安置房的内部装修等费用由贫困户自筹解决,主要方式是由贫困户投工投劳,概算为总投资的5%,具体贫困户自筹方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执行。
第六章 补助资金发放
第二十三条 统规自建的。在新房基础完工后发放建房补助款总额的30%,新房封顶后再发放建房补助总额30%,验收合格及老宅基妥善处理后再发放建房补助总额40%。
第二十四条 购置商品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且履行协议妥善处理老屋与宅基地后发放购房补助总额的100%。
第二十五条 购置二手房。凭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协议等相关证明,可发放购房补助总额的50%,履行了老房和宅基地移交手续后再发放购房补助总额剩余部分。
第二十六条 旧房拆除补助。凭身份证、旧房拆除协议、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旧房按时拆除证明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并加盖公章发放旧房拆除补助。
第二十七条 基础设施补助。工程完成一半,拨付补助总额的30%,工程全部完成,拨付补助总额的50%,验收合格,拨付剩余部分。
第二十八条 其他补助。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助。
第二十九条 补助发放程序。①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进度,搬迁对象安置进度初审确定发放补助金额,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②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名册逐户审查后,核定金额,办公室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拨付。③县人民政府批复补助发放方案后,由茶陵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复核有关资料,按财务管理程序发放补助。④自建(购)房补助通过一卡通的形式直接拨付到农户,统规统建房补助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拨付给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财政所必须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
第七章 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的要求
第三十条 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搬迁对象意愿,确定安置地点和管理模式,并将选址、安置方式、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等情况资料报县发改局。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情况资料包括:①项目概况;②安置规模及安置人员名单;③主要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④安置区平面布局、住房户型及实施效果图;⑤与搬迁贫困农户签订搬迁协议资料;⑥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关保障措施等;⑦项目批复文件;⑧搬迁户迁出地周边环境照片2-3张(在照片背面注明搬迁户户主姓名);⑨搬迁户现居住老宅照片2张(在照片背面注明搬迁户户主姓名)。同时,县国土局同步编制易地持贫搬迁区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三十一条 统一设计。所有住房均要按县住建局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住宅设计图集的要求,规范建房风格、层数、规模等。县住建局负责划定红线图,出具选址意见书和设计条件书,并提供规划设计图(包括安置区平面布局、住房户型及实施效果图),供各村组和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选择。
第三十二条 房屋结构。房屋主体结构:框架结构、现浇楼面(注:新摸板和专业队伍浇灌砼,浇筑时严禁留设施工缝)。房屋主体结构是指从第一层串梁起至屋顶盖瓦打架子及房屋外装部分。基础超深是指第一层串梁底面土方1.5米以下或石方1米以下施工部位。缩尖要求:在现浇楼面上砌八行红砖后开始缩尖(以设计部门的设计方案为准)。
第三十三条 统一建设。应按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批复内容,启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茶陵县扶贫开发公司负责县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授权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实行总包干,参与并监督其项目招投标、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预结算、工程验收等事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专干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房屋建设要依规进行公开招投标,按照统一的设计和外观进行建设,不准超过规定建筑面积标准建设,凡是违反设计要求建设的不予补助。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先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预验收,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验收队伍现场逐户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对不符合验收条件或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回补助资金。对省市抽查验收不合格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手续办理
安置房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到相关部门办理各项手续。
办理相关手续时由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填写申请表,乡镇(街道、办事处)、发改局、住建局、扶贫办、城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附带有关资料到国土、房产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手续时部门必须在其证件上注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字样。为了防止易地扶贫搬迁户再次进入贫困系列,除继承财产和致富后另外购(建)房屋外,不准变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所有权,不准非法取得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补助,否则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相关责任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简易操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茶陵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