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9]15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青浦区泖阳港泵站、西塘江西泵闸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青浦区练塘镇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青浦区练塘镇联农村41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7.4平方米、建设用地73.5平方米、未利用地114.1平方米。
2、 青浦区练塘镇联农村第二十村民小组4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1.2平方米。
3、 青浦区练塘镇联农村第二十三村民小组183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37.7平方米、建设用地292平方米、未利用地208.4平方米。
4、 青浦区练塘镇蒸浦村1812.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09.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4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11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388.9平方米、建设用地365.5平方米、未利用地356.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190号、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191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6月1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200962 监督电话: 33861923
联系人:周园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