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办发〔2014〕75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空港新区工业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有偿收回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温州空港新区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规定》已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6日
温州空港新区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规定
为盘活土地资源,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和产出率有效提升,推进温州空港新区工业用地开发提速,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协议有偿收回的对象
温州空港新区内出让的工业用地,因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且符合国土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第八条规定,现土地使用权人已没有意愿或无实力开发,并提出有偿收回其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协议有偿收回的补偿
1.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用为:该宗地公开出让的成交价(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该宗地重新公开出让的费用。
2.收回工业用地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用(由中介机构评估),由温州空港新区管委会先予支付补偿,再由温州空港新区管委会向新入园企业收取。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在工业用地出让时和地价款一并缴纳的,相关规费退回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协议有偿收回的程序
1.企业股东会议作出要求有偿收回其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议,以书面形式向温州空港新区管委会和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
2.温州空港新区管委会与申请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进行协商,委托中介机构对地上构筑物进行评估,拟定并提出处置方案,经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查后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的委托权限予以批准。
3.温州空港新区管委会根据批准方案与企业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补偿协议;区国土资源分局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
4.用地企业到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区国土资源分局及时予以办理,温州空港新区管委会按协议约定支付有偿收回补偿费。
5.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国土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进行对接,要求退回或抵消提取的各类规费。
四、其他事项
1.在与申请企业签订有偿收回协议时,若涉及土地抵押登记尚未注销的,由温州空港新区管委会通知抵押权人参加签订协议,三方可约定将补偿费直接拨付抵押权人,相关单位应采取集中办公方式,同时办理补偿款拨付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温龙政办发〔2013〕105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