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相关规程(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4日
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相关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程(试行)。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龙湾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补偿活动。
第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房屋征收调查认定规程
第四条 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的具体工作,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结果公示。
区公安、住建、城管与执法、工商、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
属地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社区等应积极协助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房屋征收调查认定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调查主要采取入户调查和调取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调查工作,提供合法有效的户口簿、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拟征收房屋范围通告。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的发改部门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国土部门被征收房屋土地为国有土地的证明材料和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确定征收调查范围,并将拟征收房屋范围通告送达区公安、工商、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告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制定调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
(一)调查范围和内容;
(二)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
(三)调查工作措施。
第八条 征收实施单位按程序选定房屋调查中介机构,并委托中介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调查相关工作。组织调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调查的工作方法和有关注意事项,印制各种调查所需的表格和资料。
第九条 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拟征收房屋范围内房屋调查通告,并在征收现场张贴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刊登。房屋调查通告主要包括:调查单位、调查范围、调查时间和调查要求。
第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屋调查中介机构在开展房屋调查前,要会同村(居)委会做好被征收人分布状况、人员名单以及相关土地房屋确权资料的收集工作。
利用国土、房管等部门已发产权证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抵押状况、建筑年代和土地权属等产权产籍信息,为房屋调查登记提供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调查的程序。
(一)发送入户调查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入户调查时间、工作内容和要求;
(二)指导被征收人填写房屋调查登记表,认真做好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家庭人口、安置意向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三)收集被征收人房屋的相关资料,认真核对被征收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其他与征收补偿相关资料等原件,核对后将复印件收集留存;
(四)对被征收人的房屋现状进行现场记录、摄像并存档,由房屋测量单位负责房产测量、拍照取证等工作,测量工作应符合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确保数据准确。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结构、层数;
(二)房屋的合法性;
(三)临时建筑物;
(四)房屋的附属物;
(五)土地四至、面积、用途以及取得方式;
(六)被征收人家庭状况和户主态度意愿等情况;
(七)被征收房屋经营活动情况;
(八)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未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管与执法、房屋征收、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照《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现场和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未登记房屋面积的认定。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简称视为合法建筑),以测量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人口的认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照《龙湾区“村房两改”可计算置换(安置)面积的人口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人均面积安置的,应填写《龙湾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人均面积安置申请表》,并对登记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征收实施单位安排人员做好被征收人申请表审查工作,并与公安、房管等部门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经公示无异议并确认后,填写《龙湾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调查认定表》,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依据。
第十七条 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或者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且未补办营业用房手续的,在符合有关奖励政策的前提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人员对被征收房屋经营活动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与工商、税务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经公示无异议并确认后,填写《龙湾区征收未补办营业用房手续房屋调查认定表》,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依据。
第十九条 产权争议的处理。因土地及房屋出现产权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会同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根据土地、房屋权属资料进行认定。土地、房屋权属资料不齐全,无法认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召集争议当事人、街道、村(居)委会等相关人员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由争议当事人签订权属认定书;协商不成的,对存在争议部分的土地、房屋等进行单独记录,并将争议情况载明。
第二十条 房屋调查情况的公示。调查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调查情况和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情况在征收现场和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对调查情况公示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征收实施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和确认,如有变更的,应在征收现场和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结果的公示按照《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调查签字确认要求。调查表格和测量结果必须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应当向区规划、国土及房管等部门查阅房屋及土地权属登记档案资料;
(二)邀请街道、村(居)委会人员作为第三人到场见证,对调查对象外部状况进行现场查勘和拍照;
(三)在调查表上如实做好记录和相应说明,经第三人核对后,签字见证。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工作要求。在调查登记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印制的调查工作证。对每户房屋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房屋用途、房屋性质、附属物等有关情况的登记做到一户一表,不漏填、不多填。
第二十三条 征收实施单位要建立房屋征收调查数据库,做好房屋征收调查数据统计和汇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要加强房屋征收调查档案管理,妥善保管房屋调查登记的各种表格资料和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等。调查档案资料应当一户一档,相关档案资料原则上应当是原件,如特殊情况不能保留原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将收集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注明材料的来源,由原持有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确认。房屋征收调查档案必须有专门的存放场所、专人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征收档案资料的借出审批制度,防止档案的遗失、遗漏。
第二十五条 从事房屋征收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开展房屋征收调查认定等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损害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人员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规程
第二十六条 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邀请通知,评估机构根据通知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申报登记。申报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二)征收评估业务满足承接规定的要求;
(三)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无应当回避的情形;
(五)符合本区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被征收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协商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或由征收实施单位推荐不少于3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给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实施单位须在征收现场张贴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推荐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应同时公示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附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提交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现场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三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从评估机构候选名单中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第三十一条 投票选定工作程序。
(一)征收实施单位提前3日将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包括候选评估机构基本情况、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告知被征收人;
(二)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代表的房屋户数应当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百分之五十。按一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个别被征收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投票的,由被征收人代表、公证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人员持移动投票箱上门收集;
(三)举行投票确认活动时,公证部门和被征收人代表现场监督;
(四)得票数最多的评估机构为该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由公证部门当场宣布结果、出示结果公证书,征收实施单位将投票结果在征收现场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三十二条 抽签或摇号选定工作程序。
(一)征收实施单位提前3日在征收现场张贴抽签或摇号会议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举行时间、举行地点、参加对象、公证部门以及候选评估机构基本情况等。
(二)举行抽签或摇号会议。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作,公证部门现场监督,被征收人代表、候选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村(居)委会等参加,视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1.介绍情况。主持人介绍本次抽签或摇号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这次抽签或摇号形式; 2.抽签或摇号。由参选的候选评估机构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各自抽签抽出一个代表自己评估机构的编号,将编号放入抽签箱或输入摇号机,由被征收人代表或者工作人员从抽签箱中抽出一个号码或用摇号机摇出一个号码,抽签编号或摇出号码相符的评估机构为中签评估机构;
3.公证部门确认。公证部门对现场抽出或摇出的号码进行确认,并当场宣布结果、出示结果公证书。征收实施单位将抽签或摇号结果在征收现场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合同,并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接受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后,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对于承接的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业务。
第三十五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三十七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评估机构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规程
第三十八条 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具体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温州市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文本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二种。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评估机构分户评估报告和最终调查结果公示协商签订。
第四十一条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工作程序。
(一)办理登记。被征收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原件到征收实施单位设立的地点办理协议登记。如被征收人委托他人签订协议的,必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后确定为合法的受托人,可作为协议签订人。
(二)调档计算。征收实施单位调出被征收人档案,按照有关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就房屋征收补偿事项及安置房面积、户型等进行商定,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填写龙湾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调查认定表。
(三)拟定协议。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龙湾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调查认定表》和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沟通。
(四)协议签订。根据协议内容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共同协商并签字(盖章)。签订协议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土地、房产等相关权属证书原件和注销申请报告交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五)协议归档。以户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材料: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件;
2.被征收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3.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人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分户评估报告以及龙湾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调查认定表原件;
5.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原件;
6.被征收人土地合法来源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7.被征收人土地、房屋测量资料及确认表原件;
8.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原件或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原件;
9.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认定表原件;
10.征收未补办营业用房手续房屋调查认定表原件;
11.其他材料。
(六)证件注销。征收实施单位将收回的土地、房产等相关权属证书原件和被征收人注销申请报告送交国土、房管等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程
第四十三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简称听证会)。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承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的具体工作。
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和征收实施单位协助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参与听证各方的意见,切实保障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10个工作日前,在征收现场及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由、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定和审查征收补偿方案的工作人员、被征收人(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
被征收人应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7个工作日前,携带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有效凭证报名参加听证,逾期未报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征的权利。听证代表人由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担任。听证代表人不得超过10名。
申请听证人数众多的,被征收人自行推举10名代表参加听证。无法推选代表的,由报名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投票,按得票高低确定听证代表人;或者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广泛性原则,确定参加听证代表10名。
第四十八条 听证会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公众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街道、村(居)委会以及社区和相关部门派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听证会设主持人1人,听证员1至2人,记录员1人。
第五十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听证参加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2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书面通知参加听证的有关人员。《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会代表或申请听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其他注意事项。
第五十二条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当携带《听证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入场。
第五十三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纪律、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参加人提出意见、证据和理由;
(四)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五十四条 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
(四)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五)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情况,并由两人以上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证实。
第五十五条 被征收人不报名参加听证、被征收人(听证代表)或公众代表无故缺席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五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围绕听证内容陈述意见,不得发表与听证内容无关的意见或进行人身攻击、散布不当言论,扰乱听证秩序。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或做出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摄像、录音或使用网络传输设备。
主持人可以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予以警告或采取制止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场所。
第五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员应根据听证会上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听证结论连同听证笔录提交给区政府法制机构。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区政府法制机构听证结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意见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作出结论并公布。
第六章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程
第五十八条 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受区政府委托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体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协助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十条 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一)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第六十一条 征收产权不明确房屋的,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房屋征收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十二条 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在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被征收人基本情况;
(三)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产权不明确的可提供查证和公告资料;
(四)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和影像资料;
(五)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不少于3次的征收补偿协议协商工作记录(经公告无法找到被征收人的除外);
(六)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书面征求补偿方式的选择意见,并附拟定的补偿安置结算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七)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的,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的地点和面积或者临时安置补助费资金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应当制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具体补偿内容;
(五)补偿决定依据、理由;
(六)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应当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送达被征收人,送达可以依法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前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依法公告送达。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应当同时在征收现场和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其他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程(试行)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程(试行)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