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已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制定出台《方案》一是“三改一拆”行动的纵深推进。妥善解决农房权利归属问题,亟需明确农房确权政策。二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全面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别归口国土、住建两个部门负责,存在进度不同步、政策不一致、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特别是农房确权政策不明确,登记发证率较低,违建超建现象非常突出,需要出台农房确权政策,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统筹推进农房登记发证。三是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改革事项的全面推进,农民群众对盘活资产,加快流转,促进增收呼声日渐高涨,对不动产权证的发证要求也日渐迫切。
二、《方案》出台的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7〕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登记技术路线、妥善处理农房历史遗留问题、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保障措施等八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指导思想。《方案》提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指导,结合深化“无违建县”创建、“三改一拆”及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各项改革深入推进,为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动力。
(二)关于目标任务。《方案》提出按照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坚持“属地负责、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全面摸清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现状情况,梳理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登记业务标准,补充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各地力争到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关于工作步骤。本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2018年4月中旬开展工作部署,由各街道(乡镇)要成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承办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组织实施工作;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底前全面推广实施,通过排查摸底、分类处理,方便群众就近办理登记发证;2019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验收,建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审批管理机制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本次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要做好七个原则:一是依法登记原则;二是自愿申请登记原则;三是试点先行原则;四是二级审查原则;五是一户一房原则;六是整体推进原则;七是优化服务原则。
(五)关于登记技术路线。本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要充分利用现有成果资料作为工作底图,结合现有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房产登记等档案资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依托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成果进行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登簿、发证,最终形成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并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六)关于妥善处理农房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保护权益、先地后房、分类处理”的原则,先是按照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确定地权;在做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基础上,再根据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按宅基地和农房不同管理模式分六个时段处理农村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确定房权。
(七)关于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行为。《方案》要求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农房登记发证,严格把握政策界线,确认权利主体,严格规范登记行为,按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要以房地一体登记原则,确定房地权属,调处纠纷,切实履行登记职责,严禁利用确权登记发证机会将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和违法建筑合法化,确保登记行为依法依规。
(八)关于保障措施。《方案》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二是明确工作职责,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确保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进行;三是强化纪律,考核督查。严肃工作纪律,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开展宅基地登记工作。四是减轻农民负担,降低办事成本,切实保障工作有序开展;五是强化宣传培训,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强化宣传培训,确保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进行。
四、《方案》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温州市洞头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灵昆街道及瓯江口除外)。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国土资源局
解读人:颜厥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