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文实施。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2009年9月以来,我区实行的是2009年制定的《洞头县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洞政发〔2009〕68号)。由于原办法在审批条件上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规范、相关规划有出入,审批程序上存在许多漏洞,已不适应当前的审批要求。我区在“撤县设区”后,依据城市化建设推进需要,2016年3月份暂停了个人建房审批,并提出了全域景区化的发展思路,开展了全域景区化的研究,对村庄重新进行布点规划,在编制《洞头区村庄布点规划》的同时,我们加快制定《温州市洞头区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遵循了严控农村建房的思路,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点,缩小、消化农村住房,引导人口向城市中心区疏导集聚,为全域景区化发展腾挪空间;通过对农房体量、风貌控制,建设具有洞头气息、房景融合的特色农房。
(一)严格控制农房建设。
1、用地指标控制:国土部门每年将用地指标分配至各乡镇街道统筹安排,限制型和搬迁型村庄原则不就地给予用地指标安排。
2、建房对象控制:严格执行分户政策,子女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应与父母认定为一户;有一个及以上子女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包括独生子女),需认定一子女与父母同户。
3、建筑体量控制:用地面积6人及以上大户,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0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超过120平方米;4至5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超过100平方米;3人及以下小户,使用耕地的不超过6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超过80平方米。
农房建设非公寓式的住宅不超过3层,一层层高不得超过3.3米,二、三层层高不得超过3米,屋顶按照农房样板房设计规定执行。建筑面积2人及以下不超过200平方米;3人不超过240平方米;4人不超过270平方米;5人不超过300平方米;6人及以上不超过360平方米。
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规模一般按照5+1模式建设,层数不得超过5层,底层层高为2.1米以下的生活辅助用房(不计算层数),每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
4.发展模式控制:按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分类及建设管控执行。
(1)“城市社区”,积极引导成片的公寓式住宅建设;严禁新增宅基地建设,允许有条件的危旧房进行拆扩建、原址拆建和加楼扩建;允许危旧房进行修缮。
(2)“集聚型村庄”,允许有条件的进行新建、拆扩建、原址拆建、加楼扩建;允许危旧房进行修缮。
(3)“特色型村庄”,原则上用地不增长,不新增农房,部分居住用地置换为旅游设施用地或其他用地,整体保留原有村庄风貌,优化村庄环境。属于历史文化、自然风光、民俗风情、产业发展特色村的,允许有条件的进行拆扩建、原址拆建和加楼扩建;允许危旧房进行修缮。属于传统民居特色村庄的,需保持原有村庄风貌,仅允许有条件的危旧房进行修缮。
(4)“限制型村庄”,不得新增宅基地建房;允许有条件的危旧房进行原址拆建和加楼扩建;允许危旧房进行修缮。
(5)“搬迁型村庄”,村庄不安排新增宅基地,村(居)民需要建房的,按照疏导安置政策规定进行疏导。搬迁条件、政策近期不能到位的,D级危房可申请原拆原建或小于原建设规模的原址拆建,允许危旧房进行修缮。
农房建设必须满足消防硬性要求,其中城市社区尽量控制单家独户建设。
危旧房属D级危房不适宜修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搬离,并优先统筹安排疏导安置。无疏导安置政策的,D级危房可申请原拆原建或小于原建设规模的原址拆建,其建设规模等指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传统民居特色村庄内的D级危房,通过保护加固可以解危的,允许进行修缮,其建筑风貌应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5.建筑风貌控制:农房建筑风貌整体按照特色风貌色彩规划、相关片区城市设计、农房样板房设计等执行。对规划未明确的重点区域,一般应按照“青瓦、坡顶、白墙、石裙”风格建造。
(二)推进农房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规定了以制定《审批办法》为契机,落实农房建设审批事权下放工作,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各街道(乡镇)设置国土所,区住建部门规划员采取派驻方式进驻街道(乡镇)。进一步规范、简化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将用地、规划审批“合二为一”,方便群众办事。严格落实个人建房监管“四到场”规定,从源头杜绝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三)其他规定:村庄规划作为农村建房审批的主要依据。村庄规划与上位规划及法规政策不相符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委会应及时开展村庄规划修编工作。
村庄内村(居)民使用国有土地进行住房建设,除特定指标规定要求之外,其他指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父母年龄超过60周岁,可否单独申请建房审批?
不可以。有一个及以上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包括独生子女),需认定一子女与父母同户,具体对象由其家庭内部自行协商确定。
(二)户籍不在本村(居)的,可否对旧房进行拆扩建?
不可以扩大宅基地建设,允许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经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原旧房宅基地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控制在80平方米(含)以内,可申请原旧房原址拆建或加楼扩建,但加楼扩建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含)以内;小于80平方米(含)的按实际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面积建造,可申请原旧房原址拆建或加楼扩建。
(三)农房建设非公寓式住宅能建几层,层高多少?
农房建设非公寓式的住宅不超过3层,一层层高不得超过3.3米,二、三层层高不得超过3米,屋顶按照农房样板房设计规定执行。
(四)“城市社区”可否进行旧房拆扩建?
“城市社区”严禁新增宅基地建设,允许有条件的危旧房进行拆扩建、原址拆建和加楼扩建;
(五)属于传统民居特色村庄的旧房可否进行拆扩建?
属于传统民居特色村庄的,需保持原有村庄风貌,仅允许有条件的危旧房进行修缮。确实不能建房审批的,按照疏导安置政策规定进行疏导。
(六)不符合防火间距要求,可否通过“四邻签字”方式,解决审批问题?
不可以。村(居)民在申请旧房拆扩建时,在满足四邻消防安全要求前提下,其与四邻民房的采光、通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经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建房户和利害关系人协商,并形成书面同意意见后,可以进行建房审批。
(七)原正在申请办理建房审批的,现如何办理?
原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原按照乡村规划许可程序办理已出具规划红线图的,现仍按照原审批内容和程序办理。
2015年12月31日前已工程竣工的因违法建设少批多建的农村建房,经处理后需补办相关许可手续的,现仍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原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现需要延续审批的,均按照原审批内容和程序办理,2016年3月15日起暂停个人建房审批至本办法发文之日不计入延续时间。
已报经国土资源部门农转用批准的集聚房项目,允许按照原工程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审批。已报经国土资源部门农转用批准的个人建房项目,按照农村建房“一户一宅”的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建房指标,允许进行新建、拆扩建。
上述正在办理或未办理的建房许可,应依据最新的特色风貌要求进行审批;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未出具规划红线图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