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保对象
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已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且累计参保份额达100%的在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接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转保)。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和累计参保份额不足100%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此次转保范围。
涉嫌犯罪的参保对象在羁押期间暂缓办理转保手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人员在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期间不纳入转保范围;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的人员,如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条件,可纳入转保范围。
二、衔接办法
(一)劳动年龄段内(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0周岁,下同)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个人缴纳、集体出资和政府补助部分),以办理转保手续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进行折算缴费年限。
劳动年龄段内的参加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的人员,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文政发〔2013〕99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30%的金额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方法同上)。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按个人缴纳、集体出资和政府补助的总额,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已享受待遇,则按扣减已享受待遇总额后的余额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纳入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的人员,则按文政发〔2013〕99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30%的金额,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已享受待遇的,则按扣除已享受待遇后的余额进行折算,折算办法如上。
(三)为平衡不同时期分别按文政发〔2013〕99号和《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文政发〔2007〕66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办理转保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折算金额的差距,体现公平公正性,对按文政发〔2007〕66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办理转保时的折算金额作如下调整:
原参加文政发〔2007〕66号第一、二、三档次标准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部分自愿补足至12600元的,其转保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折算金额可按文政发〔2013〕99号的42000元计算,如已领取待遇,扣减已领取待遇后的余额作为折算金额。
(四)折算缴费年限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折算核定手续时间为界点,按自后向前的顺序,逐月记入参保人员尚未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段,折算缴费年限计算至月,不足月部分或折算至16周岁仍有余额的,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办理转保手续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与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可一次性补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被征地农民,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补足15年。缴费标准为申请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例为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六)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标准,按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到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年龄计算至转保受理上年度12月31日止)。
(七)重复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在达到符合其中一项待遇领取条件前,应做一次参保选择,可以选择转保,也可以选择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个人账户建立
折算缴费年限和补缴的资金,按照转保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划建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折算至1992年1月前的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不划建个人账户,所对应的折算资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我县转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社保关系转移时,如折算或补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不能异地转移的,经本人申请,转保时折算的本金和补缴的本金可予以退还。
四、相关问题
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后,不得转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和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不得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五、转保办理
1、被征地农民办理转保的,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折算和一次性补缴等手续。按第二点第三款办理转保时,个人补足的金额可直接在转保折算金额中抵扣,不用另行缴纳。
参保被征地农民在收到缴款通知单后,应当在当月25日前缴费,逾期不缴费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之前我县相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4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