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
文成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和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耕地尤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层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考核、耕地用途管制和“无违建”县的创建,实现全县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能有保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补偿范围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1、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2、发展林果业的耕地;3、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4、被征(占)收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5、长年抛荒的耕地6、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三、补偿对象
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四、补偿标准
结合文成县实际,对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60元。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偿标准按照农业三项补偿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各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相挂钩。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对村在当年度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现两宗(含)以下且面积小于2亩,自查并自行整改到位的不予扣发当年度保护补偿资金,无自查无整改的取消发放该村当年度保护补偿资金;发现两宗以上(不含)五宗(含)以下或面积大于2亩,自查并自行整改到位的扣发当年度10%保护补偿资金,无自查无整改的取消该村当年度保护补偿资金;发现五宗(不含)以上的,扣发当年度全额保护补偿资金。经过所在乡镇、国土部门合法程序审批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等造成耕地保护面积减少的,不影响分配系数。
五、补偿资金的筹措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来源主要是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六、补偿资金的申报程序
补偿资金申报:(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实填写本行政村上一年度承包耕地种植情况、种植人及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非法占用耕地情况,并于每年2月15日之前上报所在乡镇;(2)各乡镇根据所辖各行政村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乡镇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各行政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年3月15日之前上报国土、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3)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根据乡镇审核上报的耕地保护补偿情况表、补偿资金审批表等材料,结合耕地种植情况、耕保考核情况、非法占用耕地情况等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按补偿标准汇总拟定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4)县国土资源局将汇总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将批准后的补偿情况在县政府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负责调查核实后重新上报。
七、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
根据批准、公示无异议后的资金安排方案,县财政局将资金下拨到乡镇,由乡镇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补偿资金的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优先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资金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
补偿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使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
八、相关职责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每年耕地种植情况进行调查,对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进行登记造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补偿资金。
(二)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做好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位置、范围等相关情况的核查;统一管理所辖各行政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所辖各行政村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
(三)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耕地保护情况,对种植情况进行复核。
(四)县农业部门:负责对耕地的耕作、种养等农业生产情况进行复核,并加强村级财务管理。
(五)县财政部门:根据批准、公示无异议后的资金安排方案,下达、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负责落实补偿资金和监管资金使用情况。
各相关部门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于出现弄虚作假、审核不严等问题的乡镇,停拨该乡镇所有村的补偿资金,并由乡镇督促整改。整改到位后,下拨补助资金。
九、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乡镇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保护任务(面积)、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管护责任、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保护期限和保护责任等相关内容。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国土、农业、财政等部门和乡镇要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二)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三)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四)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将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及乡镇工作绩效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