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胶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白家屯村,东邻白家屯村、西草泊村土地,西邻白家屯村、韩家一村土地,南邻农村道路,北邻白家屯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东街道办事处白家屯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东营村、小后旺村、西营村,东邻东营村土地,西邻东营村土地,南邻小后旺村、西营村土地,北邻东营村、西营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办事处东营村、小后旺村、西营村。
用途:科教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东营村,东邻东营村土地,西邻东营村土地,南邻东营村土地,北邻东营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办事处东营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大后旺村、小后旺村,东邻小后旺村土地,西邻大后旺村土地,南邻大后旺村、小后旺村土地,北邻大后旺村、小后旺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办事处大后旺村、小后旺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位于前海庄村、后海庄村,东邻创业大道,西邻后海庄村、前海庄村土地,南邻前海庄村土地,北邻前海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办事处前海庄村、后海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胶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II级区片每亩补偿5.6万元;III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青土资房字〔2018〕9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所属辖区镇、街道办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胶州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房产服务中心、胶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4月30日由胶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胶州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胶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云飞联系电话:0532-82289310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8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