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2日
文成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工作,切实保护项目沿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温州市高速公路和市域铁路政策处理费用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2〕81号)、《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4〕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建筑物和构筑物征收等政策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范围包括高速公路沿线主体工程用地、附属工程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具体范围根据施工图或其他相关资料划定。弃渣场、堆料场、拌和料场、施工便道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需临时用地采用租赁方式。下山埋压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条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收采用货币补偿安置,集体土地不安排留地政策。国有土地,其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工程红线范围内属于交通、水利、市政等国有公共设施用地,高速公路工程主线压覆部分按有关规定办理划拨手续。
第五条 土地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文政发〔2014〕52号)的规定给予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见附表一;征收林地林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二;零星用材林木、果树补偿标准见附表三;但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因工程施工需要租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的范围,租赁耕地的,按文政发〔2014〕52号给予征地的统一年产值补偿,租赁时限按工程实际需要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付清。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退还给原单位使用,并增付一年补偿费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租赁林地、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减半补偿。
三、青苗、地面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政策处理范围公布后抢种的青苗、林木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被征收的土地作为耕地补偿的,其范围内的零星树木不予补偿;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青苗不补偿,其补偿标准为:菜地每亩0.12万元、水稻田每亩0.08万元、旱地每亩0.06万元。
(二)村间水泥道路和水泥道坦每平方补偿30—60元。
(三)生活用水设施和农田排灌设施,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水源变更的,按现状作适当经济补偿,其中三面光渠道每米补偿80元。
(四)工程范围内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管线等设施的迁移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乡、村间的生产、生活主干道路受损或截断的,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通行。
(六)坟墓迁移每穴补偿搬迁费400元、安置费3100元,由坟主自行迁移至生态公墓;无主坟墓由政策实施单位或委托该村委会迁移安置。
(七)水井每口补偿200-500元,砖石结构粪坑每个补偿200-500元,化粪池每处500-700元。
(八)附属用房、简易房补偿标准为300元/㎡、200元/㎡、100元/㎡、50元/㎡四档(等级分类见附表五)。其占地面积不安排地基,依照相近地段同类土地标准征收。
(九)宗教庙宇及其他特殊构筑物,由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所属乡镇共同组织调查,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县城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房屋被征收的,县城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20%的奖励予以一次性结清。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建设公寓式住宅,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政策处理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房屋所有权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一)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予以确认。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有关部门认定;经认定为可以确权登记的,按照可以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二)产权调换按照下列规定置换相应建筑面积:
1、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1确定应安置面积或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应安置面积。
2、经认定为合法附属用房,且现状为居住性质的,可按建筑占地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
3、已批未建的宅基地按审批的建筑面积1:1或占地面积1:3安置。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统一按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四)安置面积中应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建安成本价18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房款按安置房建造的综合成本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五)安置房套型选择:按应安置面积选择设计的套型,安置剩余面积少于最小设计套型50%的,给予货币结算。套型设计标准按建筑面积80㎡、100㎡、120㎡、130㎡进行设计。
(六)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不足600元的补足6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七)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700元的补足700元。在高层或小高层安置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分二期支付,第一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二期按24个月后的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未在36个月内交付新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交付后,再按原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八)被征收房屋底层房有合法经营户的,因房屋被征收造成歇业的,按原房底层的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计发每平方米500元的歇业补助费。
(九)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的拆装补助费:电话160元/户,数字电视100元/户,空调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
第七条 县城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外(以下简称县城规划区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县城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
一、安排地基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造价补偿标准:房屋等级的划分按原房屋结构、质量、成新、现有使用价值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包括房屋装修在内),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结构类别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框架 | 900 | 800 | 700 | 600 |
砖混 | 750 | 650 | 550 | 400 |
砖木 | 500 | 450 | 380 | 300 |
木 | 300 | 260 | 220 | 150 |
说明:房屋等级分类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作为宅基地分配的依据,宅基地安置以“自然间”为单位安排落实,宅基地面积以当地统一规划确定的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或少于安置地基面积的,按土地评估价以货币形式找补。
三、房屋征收安置应当与当地新农村建设、下山移民脱贫、旧村改造、村庄整治等工作相结合,做到“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监管”。
四、原房屋底层原有合法经营户的,因征收造成歇业的,按房屋底层的实际经营面积一次性发放每平方米300-500元的歇业补助费。
五、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周转房的租金,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临时周转房的租金发放分期支付,首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如安置地基在12个月内落实的(基建期1年),不再发放临时周转房租金,超过12个月落实的,按实际月数补发租金。搬迁费按县城规划区内标准执行。
六、已批未建的宅基地按审批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并给予统一安排宅基地。被征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丈量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七、有关审批规费除上交省市部分外,县内征收部分予以免收。
八、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的拆装补助费按县城规划区内标准执行。
第八条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及补偿标准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县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使用的办公用房被征收的,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被征收后,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由其申报建设项目,报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批准。相关单位负责做好房屋腾空工作。
二、企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土地产权调换安置。
三、 企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评估产生,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各类补偿、补助和奖励等费用。
四、企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分别按以下标准予以调换安置:
(一)选择异地迁建的,被征收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被征收房屋合法用地面积达到2亩以上。房屋征收部门原则上提供不少于原用地面积2倍的企业用地,并根据市场评估工业用地地价,结算差价。
(二)选择住宅安置的,按市场评估价确定予以等值调换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的价值根据房屋结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经济补偿,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四)企业用房中可移动的设备的搬迁费、拆装费及搬迁不可移动设备而造成设备报废或无法恢复使用的,经资产评估机构确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选择异地迁建的企业,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效益按照征收决定公告前一年税务部门核准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的标准确定)。
第九条 房屋征收其他规定
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以多的面积为准,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产权登记机关应予以更正。
二、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确认评估补偿,经认定可以补办审批手续的面积可作为产权调换的面积。
三、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一定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可以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当地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征收人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六、安置房建筑标准及分配:按建筑设计标准执行。安置房的分配定位采用摸文办法确定,具体摸文办法另行制定。
七、本补偿方案所述的安置房结算价均不含楼层与边套差价,楼层与边套差价另行计算。
八、安置套房面积超出原征收面积部分的相关契税、交易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证费由征收人承担。
第十条 房屋征收奖惩规定
一、县城规划区内的奖惩措施
(一)房屋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可申请增购,增购后合计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五倍,增购价格按住宅安置用房建造的综合成本价结算。
(二)房屋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500元/㎡奖励。并在签订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的,每间(套)给予2000-4000元奖励。
(三)房屋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得参加摸文安置,待其他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认购后按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给予安置。
二、县城规划区外的奖惩规定
(一)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的,每间(套)给予奖励3000元。
(二)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并按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给予安置。
三、企业用房奖励措施
(一)企业用房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增加5%-10%的市场评估价给予奖励。奖励部分也可予以等值调换安置房。
(二)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并按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给予安置。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和乡镇工作经费。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建立专项资金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工作经费按乡镇管辖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详细清单总金额的5%实行总额包干。该经费作为乡镇政府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过程的所有费用。以及维护现场施工环境等未列入政策处理内容的其它零星费用,超支不补,结余留成。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和工程涉及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是征地拆迁政策处理的主体,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本《实施办法》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高速公路指挥部予以配合和协助。涉及到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县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能各司其责,全力支持,主动服务,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并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在年度政策处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对因措施不力,工作拖拉的乡镇、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