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暂行办法》(文政发〔2017〕158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于2017年10月30日由县府办印发,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围绕出台背景、起草经过、主要内容等三方面内容作简要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出台背景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深入推进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关于“三改一拆”行动、“无违建”创建工作提出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起草经过
2017年1月13日,文成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进行了充分讨论,起草了《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暂行办法(试行)》,2017年5月28日,征求了县住建局、国土局、各乡镇部分人员的意见,再次修改了该办法。9月初,毛伟新副县长召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建局、国土局等10个部门,6个乡镇和4个基层所代表开展了征求意见会,听取了多方意见,并提出修改。
三、主要内容
1.违法建筑认定标准。第三条至第五条,分别从违法建筑的范围、起算时间、建设时限确定三个方面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
2.违法建筑的处置主体。第六条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执法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其职责作为组织处置违法建筑的主体。
3.违法建筑拆除。第七条、第八条分别规定城镇、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拆除的情形。第十二条规定了拆除程序。
4.违法建筑改正。第十三条规定了存量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及依法给予罚款后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形。
5.违法建筑没收及处置。第十五条规定了没收的情形,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没收办理手续;第二十条规定了没收后保留使用的处置方式;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没收回购的相关事项。
6.违法建筑暂缓拆除。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的情形;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违法建筑不得列入缓拆的范围。
7.其他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重点区域的范围;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县“三改一拆”办、单位或者个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应当协调的事项。
8.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对违法建筑认定、处置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