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收回土地公告:
一、拟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西至博山老年人养护院、南至岜山宿舍区、东至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博山区域城镇岜山村;
用途:医疗慈善。
二、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收回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收回共涉及1个区片,为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规定执行。
被收回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博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博山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5月1日
至2020年5月1日由博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博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收回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玉花;联系电话:2758841。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