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收回土地公告:
一、拟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淄川区将军路以北,吉祥路以西;
涉及的社区: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城一社区;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淄川区开发区中心校以东,黄家铺合村并居项目以西;
涉及的社区:淄川区钟楼街道黄家铺社区;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
土地收回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收回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9.9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规定执行。
被收回社区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川分局会同淄川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7日由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川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收回土地涉及的社区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收回土地社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川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收回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守政;联系电话:5275368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6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