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一)社会背景:正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是指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市场化安置补偿款,被征收人通过区内房地产市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安置方式。通俗定义:一是由市征管办会同市房管局搭建商品房项目库或由市征管办搭建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库,由被征收人凭各征收主体发放的“购房券”自行购买商品房或安置房进行安置的行为;二是由各征收主体负责组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最终以低于市场价格集中采购商品房并进行分配安置的行为。
自2015年《温州市区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我县棚改安置房、基础设施征收安置房等均以政府统建为主、团购少量商品房为辅,这在当时房价上涨较快、市场供应不足以及即期安置资金支付压力较大等背景下,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随着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政府统建安置房在建设品质、成本分配和物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弊端也日渐显现,与此同时房地产市场形势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为改进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满足停止政府投资建设安置房后的安置需求,拓宽商品房屋销售渠道,加速消化库存商品住房,促进征收安置与房地产市场的联动发展,特拟制了本《办法》。
(二)政策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鼓励、引导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三)主要政策依据:《关于温州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
二、补充内容
一、房屋被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在领取被征收房屋补偿金之日起12个月内以货币补偿金在苍南县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包括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合法房源)的,可按规定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助。
二、房屋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套房安置时,可以同时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形式;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可按照第一条规定购买合法房源,并申请领取购房补助。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对房屋被征收人提交的领取购房补助款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后,按规定发放购房补助款,并在发放购房补助款30天后,报县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四、本补充规定与《苍南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苍政办〔2016〕126号)具有同等效力,修改部分条款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五、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