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9]20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工业用地(枫泾工业区CB_201808001号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金山区枫泾镇盛新村10、13组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金山区枫泾镇盛新村第十村民小组93287.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6729.2平方米、建设用地6513.1平方米、未利用地45.5平方米。
2、金山区枫泾镇盛新村第十三村民小组5171.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171.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98459.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1900.6平方米、建设用地6513.1平方米、未利用地45.5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金〕拟征地告[2018]第041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6月1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金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7326082、57953126监督电话:57952955
联系人:居明华、陆强、黄俊俊联系地址: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金山大道1800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