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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猎狐行动”二十大【经典案例】

日期: 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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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猎狐行动”二十大经典案例


案例1:李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据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2013年12月27日立案侦查,2011年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李某将其名下房地产公司开发房产一房多卖、重复抵押,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同时,以不存在的房产作为抵押,通过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方式,向他人借款,骗取他人4亿元。2013年12月5日,李某潜逃境外。2014年5月21日,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批准逮捕。2015年2月27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

  接办案单位情况报告后,公安部“猎狐”行动办请我驻外使馆协调有关国家执法部门对李某开展查缉。2016年1月9日,经多国执法部门接力合作,李某被成功缉捕回国。

  案例2:彭某、倪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据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2016年3月12日立案侦查,自2011年10月至2016年3月,犯罪嫌疑人彭某利用其担任某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之便,伙同犯罪嫌疑人倪某通过实际控制的三家空壳公司,采取伪造公司印章、编造虚假盈利项目等手段,以承诺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受害人文某共计2.7亿元人民币。案发后,彭、倪二人潜逃出境。3月16日、17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先后对彭某、倪某批准逮捕;3月17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彭、倪二人发布红色通报。

  在接报嫌疑人的外逃信息后,公安部“猎狐”行动办立即请我驻外使馆、驻外警务联络处协调有关国家执法部门对二人进行布控,同时指导办案单位密切掌握逃犯动态信息。3月23日,二人在韩国被缉捕并遣返回国。

  案例3:刘某等四人涉嫌集资诈骗案 

  据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2014年12月1日立案侦查,2011年至2014年11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张某夫妇及其儿子等人在未获得相关融资资质、无实际产品的情况下,以新乡市某公司等名义,虚构委托养殖灵芝回购的集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与多个地方群众签订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巨大。2014年11月30日, 犯罪嫌疑人刘某等四人逃往马达加斯加。 2014年12月2日,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以集资诈骗罪对刘某等三人批准刑事拘留; 12月4日,对安某批准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刘某、张某、刘某(刘某之子)三人批准逮捕。2015年2月,国际刑警组织对三人发布红色通报。

  2014年底,接河南省公安机关情况报告后,公安部“猎狐行动”办将相关情况通报马达警方。2016年 4月18日,公安部“猎狐”行动工作组抵达马达。4月20日至21日,马达警方成功抓获四名犯罪嫌疑人。4月24日,工作组将四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国。

  案例4:邓某涉嫌传销案 

  据江苏省公安机关2012年11月30日立案侦查,2012年4月至10月,犯罪嫌疑人邓某伙同他人在互联网上成立传销组织,并形成覆盖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的传销网络,发展传销人员4万多人,涉案资金达15亿余元人民币。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邓某等人为逃避打击、欺骗广大群众继续参与传销活动,成立了新的传销公司,发展传销人员10万余人,涉案金额达7亿余元。2015年底开始,邓某再次从事传销活动。2012年8月10日,邓逃往菲律宾。2013年3月5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开设赌场罪对邓批准逮捕;同年5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

  接情况报告后,公安部多次派员赴菲律宾,协调菲执法部门开展缉捕,先后抓获30名同案犯。2016年初,在获取相关线索后,公安部再次组织工作组赴菲律宾,协调菲执法部门将其成功抓获。6月29日,邓某被押解回国。

  案例5:姜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江苏省沛县公安局2012年12月2日立案侦查,2007年至2012年,姜某在未经许可,以高息为诱饵,向数十名受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余万元。2012年11月29日,姜某潜逃

  非洲。2013年5月24日,沛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姜某批准逮捕。

  接情况报告后,公安部“猎狐”行动办指导办案单位积极开展摸排工作。2016年6月,获得姜在非洲的线索后,公安部“猎狐”行动办立即派出工作组赴非。6月28日,当地警方成功抓获姜某。7月1日,工作组将姜某押解回国。

  案例6:倪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据浙江省三门县公安局2004年3月24日立案侦查,2003年4月至2003年12月,犯罪嫌疑人倪某为少缴税款,以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虚构交易事实,与杭州三家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640万元,税款93万元。案发前,倪某逃往厄瓜多尔。2014年9月3日,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倪某批准逮捕;同年11月4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

  2016年6月10日,倪某被厄国际刑警依据红通逮捕,倪在狱中向我使馆递交自首书。7月18日,公安部“猎狐”行动办派出工作组赴厄,配合使馆开展遣返工作。7月24日,外逃12年的犯罪嫌疑人倪某被遣返回国。

  案例7:夏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据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2016年3月31日立案侦查,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犯罪嫌疑人夏某等人共同经营的公司在未获得商标注册公司授权及未获得农药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将购进的普通农药分装成小包装装箱后,假冒著名注册商标的农药出口,累计销售20余吨、60余万件,金额达1300余万元。2016年3月17日,夏某潜逃至柬埔寨。4月1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对夏某批准刑事拘留。

  接办案单位情况报告后,公安部“猎狐”行动办迅速派工作组赴柬埔寨开展工作。7月31日,柬警方成功将其抓获,并查获其在柬埔寨金边的储存销售窝点。8月7日,夏某被押解回国。

  案例8:王某涉嫌票据诈骗案 

  据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2005年9月7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克隆承兑汇票骗取银行人民币400万元。案发后,王某逃往越南。2005年9月9日,保定市公安局以涉嫌票据诈骗罪对王某批准刑事拘留。

  王某外逃后,办案单位始终没有放弃对王的缉捕工作。在公安部“猎狐”行动办指导下,办案单位获取了王某先后两次变换身份的线索。2016年8月12日,王某在深圳被抓获。

  案例9:钱某涉嫌诈骗案 

  据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1999年6月20日立案侦查,1999年2月至6月,犯罪嫌疑人钱某以代办出国签证为名,骗取数十名受害人共约200万人民币。1999年7月30日,钱某潜逃境外。2015年9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钱某批准逮捕;同年11月20日,国际刑警组织对钱某发布红色通报。

  发现钱某藏匿于苏里南的准确线索后,办案单位将线索层报公安部“猎狐”行动办。公安部“猎狐” 行动办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我驻外使馆,请其协助开展劝返工作。经工作,钱某初步表示愿回国自首,但仍心存顾虑。公安部果断派出工作组前往苏里南,当面对其讲明法律政策、晓以利弊。2016年8月22日,钱某回国投案。

  案例10:管某、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2016年8月31日立案侦查,2013年至2016年7月,犯罪嫌疑人管某、潘某夫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亿余元。2016年8月底,管某夫妇逃往境外。

  接紧急报告后,公安部“猎狐”行动办即协调境外执法部门开展查缉,最终在72小时之内将2人缉捕归案。

  案例11:李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据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公安局2010年5月4日立案侦查,2009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某与乌拉特前旗某公司达成代销售电石的口头协定。2009年9月12日至15日,该公司据协议按李某要求发送价值31.46万元的电石,但李某收到货款后,全部用于个人赌博。2010年4月,李某逃往俄罗斯。2014年11月11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李某批准逮捕;同年12月29日,国际刑警组织对李某布红色通报。

  2015年12月5日,俄警方依据红通将李某抓获。随后,中方依法向俄方提出引渡请求。2016年9月28日,公安部“猎狐”行动办工作组将李某押解回国。

  案例12:韩某涉嫌集资诈骗案 

  据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2015年12月24日立案侦查,2012年至2015年,新疆某投资公司董事长韩某伙同他人,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销售有色金属委托受托业务,致使投资人遭受巨大损失。2015年11月5日,韩某潜逃加拿大。同年1月2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韩某批准逮捕。2016年6月15日,国际刑警组织对韩某发布红色通报。

  10月2日,韩某入境安提瓜和巴布达时被当地警方依据红通抓获并派员将韩押解回国。

  案例13:林某、温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2016年7月8日立案侦查,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犯罪嫌疑人林某在未经国家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情况下,以其公司股权众筹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约6亿元,受害群众高达6万人。2016年8月20日,林某逃往格鲁吉亚。2016年10月12日,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批准刑事拘留。

  接报林藏匿线索后,10月15日,公安部“猎狐”行动办派工作组赴格,协调执法部门,于10月18日抓获林某及同案犯温某。

  案例14:闫某、杨某涉嫌集资诈骗案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2016年8月30日立案侦查,2009年至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闫某、杨某夫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名义,用高息返利当诱饵或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骗取群众资金3.4亿元人民币。2016年9月1日,贺兰县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案对闫某、杨某批准刑事拘留。案发后,闫某、杨某潜逃缅甸。

  接办案单位情况报告后,公安部“猎狐”行动办立即将情况通报缅执法部门,请其开展查缉。同年11月4日,缅甸执法部门抓获闫某、杨某,并将其迅速遣返回国。

  案例15:闫某职务侵占案 

  据吉林省公安厅2002年4月29日立案侦查, 2000年5月至2001年10月,时任金马药业董事长、总经理闫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该公司共计1.87亿余元人民币。2001年11月9日,闫某潜逃出境。2005年6月17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闫某批准逮捕。同年8月22日,国际刑警组织对闫某发布红色通报。2015年4月,中央纪委部署开展“天网行动”,闫被列为首批“百名红通”逃犯第5名。

  闫某出逃后,中国警方与新西兰警方持续开展执法合作。在新警方协助下,对闫开展劝返。2016年11月12日,经不懈努力,闫跟随我工作组回国。

  案例16:张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据福建省诏安县公安局2013年11月19日立案侦查,2010年至2013年间,犯罪嫌疑人张某以开办企业为名,在诏安县西潭乡购买土地并待该地升值后进行非法倒卖,从中非法获利170余万元。案发前,张某逃往泰国。2015年7月9日,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张某批准逮捕;同年9月9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

  接福建公安机关情况报告后,公安部“猎狐”行动办一方面部署办案单位继续深入调查,一方面协调泰执法部门开展查缉,并派出工作组赴泰开展缉捕。2016年11月5日,泰执法部门成功将张某抓获。11月14日,张某被押解回国。

  案例17:付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据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2016年10月31日立案侦查,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付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海某公司骗取联社巨额资金提供便利,之后付某据此从该公司经理罗某处无息借款4000万,依据同期银行利率计算,付获取收益近150万元。2016年9月7日,付某在案发前逃往境外。

  2016年11月16日,沈阳市公安局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付某批准刑事拘留。

  接报付某相关线索后,公安部“猎狐”行动办迅速启动出境缉捕程序,并协调老挝执法部门开展缉捕。11月12日,付某在老挝入境时被抓获。11月18日,付某被押解回国。

  案例18:薛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2016年10月28日立案侦查,自2010年1月至2016年8月,南京某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等人以经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全国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巨大。2016年8月3日,薛某潜逃出境。11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薛某批准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13日,在掌握薛某线索后,在境外执法部门配合下,将薛某劝回国内投案。

  案例19: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2013年4月2日立案侦查,自2008年至2013年2月,犯罪嫌疑人孙某伙同他人以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约人民币2亿余元。2013年2月,孙某逃往境外;同年7月21日,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对孙某批准逮捕;11月26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

  接情况报告后,公安部“猎狐”行动办一方面指导办案单位通过其亲属规劝,另一方面积极查找孙某线索。经不懈努力,在获得孙某藏匿在马来吉隆坡的线索后,在我驻马来使馆的大力支持下,公安部“猎狐”行动工作组协调马来警方成功抓获孙某。2016年12月23日,工作组将孙某押解回国。

  案例20:冯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湖北省公安县公安局2014年5月8日立案侦查,2010至2014年,犯罪嫌疑人冯某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农贸有限公司、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开具货物折款单、订立借据、签订融资协议等方式,非法吸收165人次存款共计人民币3347万元。2014年3月9日,冯某潜逃出境,后偷渡至法国。2014年6月12日,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冯某批准逮捕;同年8月11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

  2015年6月,法国警方依据红色通报将冯某临时逮捕;同年7月,我方向法方提出引渡申请。2016年12月26日,公安部“猎狐”行动办派出工作组赴法国将冯某押解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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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7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不断地提升,城市周边有很多土地都被征用了,征用后会对被征用土地的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这就是征地补偿的意义。那么征地补偿的费用包括哪些呢?下面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征用土地的相关知识点吧!首先我们先来探索一下征地的补偿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是依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定的。此外,在《土地管理法》中已经删除对原来土地补偿的费用和安置补偿的费用之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土地管理规定。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补偿费用的分配对象都有哪些,有三种,分别是补偿给农民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和补偿给股东的。来看看征地的补偿费用有哪些,征地的补偿费用涵盖土地补偿、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详情看如下:1、土地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照章对被征用土地的人因为其土地被征用导致受到经济的损失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2、附着物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例如房屋等其它设施,因为征地被损坏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3、青苗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为征地受到了损坏,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或个人支出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为征地所导致的额外劳动力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综上所诉,征地的补偿费用有四个,分别是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征地的补偿费分配对象有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股东。当征收土地的方案经过批准以后,首先需要先进行公告,然后给予村民们补偿。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更加了解征地的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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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4
    随着时代发展,城市化是一大趋势,在进行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对土地进行征收是很常见的现象,对此相关机构也会对被征收者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不过很多人对于征地补偿政策并不了解,因而很容易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在征地过程中吃大亏的人不在少数。要想避免吃亏,找一个靠谱的征地律师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律师所涉领域大家都知道,同样是律师但他们所涉及的领域并不同,比如有些律师主要是承接婚姻纠纷案件,有些律师则主要承接商业纠纷案件,在擅长领域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在打官司的时候服务水平自然也就不一样。选择征地律师也要选择合适的,看其平时主要承接的是哪些领域的案件,只有找到对口的律师才可以更好的帮助自己维护权益。二、律师口碑在律师行业中,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可以说不少律师都是滥竽充数,不仅能力方面有所欠缺,而且责任心方面更是非常的薄弱,如果选择这样的律师来帮助自己,无疑就是白白浪费钱。为了获得更好的律师服务,在选择征地律师的时候要先去了解一下对方的口碑,看其以往承接的案例结果怎么样,通过这些方面的了解更有利于自己做出选择。三、选择异地律师律师行业的水比较深,一般人根本就难以了解,通常来说本地方的律师都不太愿意去得罪当地的开发商和政府机构,所以在涉及征地或者拆迁案件的时候,选择异地的律师会更好,这样可以避免律师怠工的情况,如果直接找本地律师的话,对方可能会存在怯场甚至是勾结的情况,不利于维护自身利益。有很多被征地者就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不懂得维护自身的权益,因而吃了不少的亏,如果选择一个可靠的征地律师,则可以有效的帮助自己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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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2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经常听到哪个地方将要拆迁,哪些土地要被征用等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城市土地征收,另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它们的补偿项目也是不一样的,下面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这两种征地补偿方式的相关内容。一、城市土地征收城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指的是房屋价值的补偿。比如,因为房子被征收而导致停产或者是停业造成的损失;因为房子被征收导致临时安置或者是搬迁的补偿。具体的房屋价值补偿是由房子评估机构给予具体的确定。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此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涵盖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是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还有的就是补偿费用的对象也是不一样的,如下:① 土地补偿费补偿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②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对象是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它们的补偿费用是由规定的(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各地的标准执行,各个地方的标准都是不相同的,具体可以参考被征收土地的区块地价标准。③ 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是安置补偿的个人,此外每一个需要被安置补偿的个人的补偿费是由土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4-6倍。如果你的房屋将被征收但是却不了解其中的征地补偿,建议你可以去律师行咨询。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这方面相当有经验,其核心业务有征地拆迁、房产纠纷、政企九分和营商环境等。此外,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都是经过严谨的筛选,都是具有丰富经验的精英律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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