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对规范管理和加快推进我县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工作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为便于对该《办法》的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县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一直执行横政发〔2006〕73号文件规定。十多年期间,市场方方面面的价格浮动较大,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工作执行起来困难和阻力较大。为加快我县城市化进程和旧城改造的建设步伐,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减小征收阻力,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二、依据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横政发〔2006〕73号文件、南府发〔2012〕6号文件及本地市场价格,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做出了适当调整。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附则等4个部分构成。
第一章,总则,是对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总规定,它阐明制订依据、适用范围,明确各乡镇、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订依据除了文本里面提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之外,主要还有南宁市的南府发〔2012〕6号、南府办〔2012〕120号、南府规〔2016〕20号和南府规〔2018〕15号等文件。
第二章,征收决定,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是开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依据。本章主要是对作出征收决定应该做些什么、征收决定怎么作出、征收决定作出后应该怎么完善法定手续等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都是程序性的工作,都要一一做好,缺一项,程序就不完善。
作出征收决定前需要做的工作,这就是《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①拟定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②拟订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③确定范围并公告;④入户调查并公布结果;⑤拟订补偿方案报县政府审批;⑥社会风险评估。
作出决定并公告:第十二、十三条,应当经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一旦作出决定要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三条还明确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这个也是国务院第590号令的明确规定。
第三章,征收补偿,主要是就如何进行补偿所作的详细规定。
整章从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的角度出发,把国有土地上房屋分为合法的、不合法的以及手续不齐全的等几种类型,对征收补偿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对违法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是《办法》第九条的明确规定。其依据是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对合法房屋的征收,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调换。这也是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作出的规定。两种方式怎么适用?第十四条也有明确的说法:①被征收房屋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工矿企业房屋和其他集体房屋、私人自建非住宅房屋的,原则上只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其在住职工有部分产权的,经住户申请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方式。②被征收房屋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在条件允许下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方式。③被征收房屋为私人自建住宅房屋的,在条件允许下可由被征收人根据个人意愿任选其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方式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首先看补偿费的内容,它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补助费(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奖励三个方面的费用。再看补偿费的执行标准,其中补助和奖励的标准按照本办法的附件执行,而奖励要符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增加30%的货币补偿,按时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期限腾空、交房的在按面积给予适当奖励;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评估确定。评估工作按照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印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南宁市印发的有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产权调换方式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这一条分两段话表述。
第一段主要明确:一是安置房屋由征收部门提供。二是调换比例的问题。比例分两种:按照套内面积是1:1,按建筑面积是1:1.3。三是差价互补的问题,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按比例调换应得面积不等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互补差价。
第二段主要是用来解决例外情况的问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上款规定实施的,按照评估价值进行等值房产调换。调换房产与被征收房屋价值不等的,按评估结果互补差价。
(三)对手续或证件不齐全房屋的征收补偿,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按照上面的规定实施补偿,被征收人不服、拒绝配合征收工作的,就按照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执行。
第四章是附则,主要明确:一是具体补偿安置标准县人民政府可以适时调整;二是对本办法没有明确标准的各类补偿内容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被征收人共同核定,并上报审批后实施;三是前面两个办法都不行的,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与其它文件相冲突之处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