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六景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7月6日
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是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同时也是县本级及跨乡(镇)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县本级及跨乡(镇)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本辖区内相关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委托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对乡(镇)、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县发改、财政、土地行政、住建、监察、审计、信访、文新广体、公安、司法、工商质监、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四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本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会同县发改、住建、土地行政、财政等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列入征收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或者项目意向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文件或者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证明或规划蓝线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实施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未列入征收计划的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拟订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期实施房屋征收。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手续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告知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本条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县发改、住建、土地行政、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调查登记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应当予以协助。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组织调查登记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分类评估。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一般以合法登记为准。对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原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原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认定。
第九条 房屋情况调查中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登记的建筑的,由土地行政、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对违法建筑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二分之一以上被征收户(不包含二分之一,以房屋合法产权证计,房屋共有的计为一户,下同)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财政部门、项目业主或相关单位应确保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登记面积房屋的补偿安置主要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被征收房屋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工矿企业房屋和其他集体房屋、私人自建非住宅房屋的,原则上只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其在住职工有部分产权的,经住户申请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房屋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在条件允许下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房屋为私人自建住宅房屋的,在条件允许下可由被征收人根据个人意愿任选其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费用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助;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
(四)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和其它补助。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南宁市相关文件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时未登记的房屋,其面积以评估测绘结果为准。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给予增加30%的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交房的,适当给予奖励。
各项补助费及奖励标准按本办法附件《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套内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3调换。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不等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互补差价。
因客观原因无法按上款规定实施的,按照评估价值进行等值房产调换。调换房产与被征收房屋价值不等的,按评估结果互补差价。
第十七条 手续或证件不全房屋的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土地、规划、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不予补偿。
(二)土地、规划、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1984年1月5日以前的按评估结果的100%计;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8月15日建成的,按评估结果的85%计;2004年8月15日后建成的,不予补偿。
(三)土地、规划、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按评估结果的95%计。
(四)已下达违法建设拆除决定书,征收时仍未拆除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加建、抢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经协调仍拒绝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附件《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具体标准,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未列入本办法附件《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所规定补偿安置内容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被征收人共同核定,按规定上报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6年12月27日横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横县县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及安置标准的规定》(横政发〔2006〕73号)及2009年7月28日横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范围内被拆迁户办理安置地建房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横政发〔2009〕55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开展房屋征收的项目,按原批准方案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