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供枣庄市2018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枣庄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枣庄市市中区西昌路东侧、人民路南侧,永安镇马庄社区境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永安镇马庄社区居委会;用途:工业。
地块2位置范围: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办事处田庄村境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光明路街道办事处田庄村村委会;用途:商业。
地块3位置范围: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办事处田庄村境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光明路街道办事处田庄村村委会;用途:商业。
地块4位置范围: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办事处田庄村境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光明路街道办事处田庄村村委会;用途:住宅。
地块5位置范围: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路北侧,永安镇黄庄社区境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永安镇黄庄社区居委会;用途:住宅。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枣庄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6.7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号)批复的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中区财政、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中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9日由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展振鲁; 联系电话:3086056。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0日
(采晴整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