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供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9年第1批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枣庄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德圣路南侧,涉及高新区兴仁街道兴仁村土地,土地用途:商住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复元二路东侧,涉及高新区兴城街道南石东村土地,土地用途:公共管理服务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宁波路北侧,涉及高新区兴城街道南石东村土地,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宁波路北侧,涉及高新区兴城街道南石东村土地,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光明路北侧,涉及高新区张范街道北于村土地,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Π-1级区片每亩补偿6.4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国土资字〔2017〕384号)公布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高新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高新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报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3月22日至2019 年3月29日 由高新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高新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任国 联系电话: 8693065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0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