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台儿庄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台儿庄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责(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枣庄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各级各有关部门湿地保护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湿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湿地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全区湿地建设、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各镇街、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湿地建设、保护、管理工作。其管理的范围包括一带(运河风光带)一环(环城生态走廊)范围内的湿地及全区其它湿地。
二、镇(街)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责
(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辖区湿地保护管理的责任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镇(街)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恢复和日常巡查管理职责。
(二)各镇(街)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三)对辖区内的湿地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对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及时制止,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对出现的私搭乱建等现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拆除。
三、部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责
(一)区林业局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湿地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划定湿地及湿地资源的保护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湿地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合理利用的区域以及保护、修复方式等内容;负责湿地资源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责任部门处理;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区发改局负责湿地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监督实施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湿地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湿地保护项目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方面的扶持资金,科学整合其它资金用于湿地建设,落实区级湿地保护管理日常办公经费。
(四)区水务局负责河流、水库等区域的湿地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及湿地项目争取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进行处罚。
(五)区环保局负责湿地生态系统水环境质量监测、质量评估,定期发布湿地生态系统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积极争取湿地修复、净化、保护、管理等项目,并提出湿地环境治理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规污染湿地的行为。
(六)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湿地内土地使用监管、土地性质界定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擅自围垦、填埋、采砂、取土、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区畜牧水产局负责湿地内渔业资源的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非法捕鱼和灭绝性捕鱼行为,同时对发生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严格防控,防止蔓延。
(八)韩庄运河管理局负责韩庄运河河道、滩地及湿地使用监管和湿地项目资金争取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进行处罚。
(九)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干扰、阻碍湿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区城管局会同有关镇(街)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湿地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十一)区规划分局做好湿地建设的有关规划工作,会同有关镇(街)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湿地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十二)区旅服局负责指导全区重点湿地生态旅游项目规划编制和方案的审查审批及湿地旅游项目争取等工作。
(十三)区农业局负责有关湿地水生植物引进栽植技术指导及与湿地有关的乡村旅游等项目争取工作。
(十四)区住建局负责城市湿地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五)区科技局负责湿地修复新品种、新技术等推广应用及湿地科研项目实施等工作。
(十六)区科协负责湿地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工作。
(十七)区广播影视中心负责有关湿地保护的公益性广告等宣传工作。
(十八)区文广新局负责湿地生态文化的挖掘及湿地文化项目的争取等工作。
(十九)区文化产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湿地休闲度假区建设管理工作。
(二十)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负责所经营湿地的保护修复、运营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二)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一切项目建设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各镇(街)、有关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设时,必须报区林业局批准后实施。
(三)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