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政发[2011]3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及《关于实施<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的批复》(鲁政字[2010]3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认识
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城镇化建设和土地征收的关系,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城市转型的重要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做到依法征地、和谐征地;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土地征收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
二、明确征地工作主体和部门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委托薛城区、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和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为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对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负全责。因征地引发的信访、行政复议、诉讼、裁决等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土地征收勘测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建设用地报批等。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拟订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计划(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费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将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在预征收土地公告前,确定所征收土地的用途。农业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监督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以及土地征收有关工作。
三、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一)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前,由市(含滕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薛城区、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和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拟征收土地公告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土地征收勘界调查。土地征收勘界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土地所在乡镇(街道)、被征地村(居)、被征收土地联产承包户或土地使用权人、勘测定界承担单位参加。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还应有项目单位人员参加。
(三)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勘界调查结束后,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土地所在乡镇(街道)、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公示。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公示、听证或放弃听证后,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四)拟定建设用地方案和组织报批。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方案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方案,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拟定编制,并负责组织土地报件,撰写建设用地审查踏勘意见,按规定的程序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额(社保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必须附有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保补贴资金到位证明。各区(市)每年组织上报建设用地方案控制在5个批次以内。
(五)征收土地公告和土地移交。建设用地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后,由市(含滕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向被征收土地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兑付土地补偿款,并清理地上附着物,办理土地移交。
四、严格土地征收纪律
(一)依法补偿。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后,对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对阻扰征地工作、无理取闹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遗留的补偿款拖欠行为要抓紧组织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区(市)清理情况要于7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加强监督。监察、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征地补偿安置费要做到专款专用,防止补偿费用不落实、出具虚假证明或不按照补偿规定要求执行等虚假征地补偿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组织领导
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要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农业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基层村(居)组织的作用,及时协调化解征地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我市土地征收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