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政发〔2018〕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国土资源的依法管理和依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切实解决国土资源管理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问题,确保依法行政,经研究,现就国土资源非诉执行的申请主体、执行主体及其他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一、本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非诉执行,由市政府明确的实施征收机构代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执行申请书中明确非诉执行主体。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的建设用地上的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执行;非建设用地出现的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国土资源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在执行申请书中明确。
三、城市规划区外出现的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案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执行。
各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主体负责统筹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国土、住建、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开展执行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0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