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上林县县城规划范围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17日
上林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美丽上林”的会议精神,推进我县县城扶贫搬迁、民生工程、旅游创特、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顺利进行,落实县城被征地单位的产业用地安排,2017年全面启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工作。为做好项目用地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和房屋拆迁等补偿工作,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上林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范围
县城规划区范围目前未完成征收的土地,全部纳入征收范围,适用本方案予以补偿。
二、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42012元/亩的标准补偿,按被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安排集体产业用地(净用地),纳入被征地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
(二)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收回)补偿标准
按照《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相关规定执行,以货币补偿为主。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1.住房类
(1)框架结构:小型砼砖墙700元/m2,红砖墙730元/m2,具主体以上结构。
(2)砖混结构:小型砼砖墙650元/㎡;红火砖墙680元/㎡,具主体以上结构。
(3)砖瓦结构:500元/㎡。小型砼砌或火砖墙,石墙、内墙抹灰,门窗、水电齐全。
(4)其他结构:泥墙瓦面350/㎡;泥墙草面200元/㎡。
(5)房屋基础:砖、片石砌房屋基脚250元/m3;钢筋混土基脚500-550元/m3。
2.农业生产用房类
(1)砖混结构:350-450元/㎡;如房屋建一层,建筑高度达到2.8米(含2.8米)以上的按650元/㎡折算补偿。
(2)砖瓦结构:350元/㎡
(3)泥瓦结构:250元/㎡
(4)其它结构:150元/㎡(砖柱、钢柱、石棉瓦或有机玻璃瓦等)
3.构筑物类
(1)沼气池、化粪池:6立方以下每座3000元,已经不能使用的每座1500元。6立方以上每座4000元,已经不能使用每座2000元。
(2)粪井:家用粪井每座1000元;地头粪井每座100元。
(3)红砖、水泥砖围墙:60-80元/㎡
(4)泥土围墙:20-50元/㎡
(5)晒坪、水泥硬化道路、地坪:水泥30-50元/㎡;三合土10-30元/㎡。
(6)挡土墙:150-200元/m3
4.水利结构类
(1)水柜、水池:250元/m3
(2)水井:1300-2200元/眼
5.房屋装修补偿费按评估给予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1)。
补充说明:丈量和计算办法
1.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1)砖混、泥瓦、简易结构:以墙根边界线内面积为准。
(2)面积计算办法: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外墙边与外墙边丈量的距离相乘为建筑面积,外阳台及外楼梯计二分之一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的边雨蓬及砖木结构四周瓦檐(飘檐),其补偿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内,不另计算建筑面积。
2.占地面积丈量方法
(1)框架、砖混结构:以一层墙根外边界线内面积为准。
(2)砖瓦、泥瓦:以屋滴边界内面积为准。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办法
(一)征收主房(住人房屋)的安置:按照主房占地面积给予宅基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原房屋(主房)占地面积低于33.3㎡,不予安置宅基地,按本方案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原房屋(主房)占地面积达到33.3㎡以上(含本数)、66.6㎡以下的,在规划安置范围内安置一间占地66.6㎡的宅基地,原房屋(主房)占地面积不足66.6㎡的差额部分面积的差价,按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由被安置人补交;
3.原房屋(主房)占地面积达到66.6㎡以上(含本数)、99.9㎡以下的,在规划安置范围内安置一间占地66.6㎡的宅基地,原房屋(主房)占地面积超出66.6㎡的差额部分,面积的差价按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由征收单位给予补偿;
4.原房屋(主房)占地面积达到99.9㎡以上(含本数)的,在规划安置范围内安置两间占地66.6㎡的宅基地,原房屋(主房)占地面积不足133.2㎡的差额部分面积的差价,按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由被安置人补交。原房屋(主房)占地面积超出133.2㎡的差额部分,面积的差价按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由征收单位给予补偿;
5.以上符合安置条件的宅基地,原则上就近集中安置,以住建局规划为准。
(二)附属设施及构筑物的补偿:按本方案所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除主房外,其他副房、庭院、晒场等建(构)筑物的占地部分,由征收单位按农用地补偿标准付给被征收人,其他副房、庭院、晒场等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并入被征地单位的总征地面积统一安排产业用地。
(三)证件办理:1、被征收户原有房屋全部具有各种合法建设手续的,新安置宅基地证照由征收人负责办理,费用由征收人负担;2、被征收户原有房屋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各种合法建设手续的,新安置宅基地证照由征收人协助办理,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
(四)临时过渡住宿补助费及搬家补助费:1、持有有效的经营执照的,按营业面积计,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年的停业补偿;2、过渡安置费安排12个月(南府发[2013]10号第34条: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过1年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原住人房屋证载面积计,每月8元/平方米支付。放弃回建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安排过渡安置费。3、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家补助费。
(五)奖励办法:征收范围内合法住宅的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提前搬迁的,以产权户为单位,给予如下奖励:
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提前搬迁的被征收户,除了2000元搬家补助外,另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在规定期限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户在工作组人员正式入户动员(以通知为准)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在30天内腾空房屋交付征收人的,属提前搬迁户。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