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生产配套用房
1.砖混结构:300元/平方米;
2.砖木结构:190元/平方米;
3.简易结构:70元/平方米;
4.钢架房:220元/平方米;
5.钢架棚:3米以下,50元/平方米;3米以上,80元/平方米;
6.野外工棚:15元/平方米。
(二)种养殖用房
1.砖混结构:130元/平方米;
2.砖柱(木)盖瓦棚舍:60元/平方米;
3.木柱盖瓦棚舍:35元/平方米。
4. 主骨架为镀锌圆管的农业大棚:管径20mm40元/平方米,管径25mm45元/平方米,管径32mm50元/平方米。
(三)构筑物
1.红青砖围墙:50元/平方米;
2.水泥砖围墙:30元/平方米;
3.红青砖挡土墙(外批水泥砂浆):220元/立方米;
4.片石挡土墙:180元/立方米;
5.水泥砖挡土墙:130元/立方米;
6.水沟砌机砖砌体:240元/立方米;
7.迁移变压器:400元/千伏安;
8.砖木大门:180元/平方米;
9.砖混大门:300元/平方米;
10.大铁门:自焊钢管(铁条)门80—120元/平方米,普通铁皮门150—180元/平方米,铁艺门220—260元/平方米,不锈钢门(201#就低、304#就高)、卷闸门400—550元/平方米;
11.围栏:铁丝网15元/平方米,带刺铁丝0.5元/米,水泥柱(铁柱)12元/根;
12.简易水井:800—1000元/口;
18.机井:按出水能力大小进行补偿,出水量5—10立方米/小时按7.5万元/口,出水量10—20立方米/小时按9万元/口,出水量20—40立方米/小时按12万元/口进行补偿;
13.沼气池、水柜(顶端有水泥混凝土结构盖板的为准):350元/立方米(水柜砌体厚度50cm及以下150元/立方米);
20.人工或机械开挖的全资自建人饮工程蓄水池(含砌块):按容积50m3 5—6万元/座,容积100m310—12万元/座补偿;
14.全资自建农业喷灌砌体蓄水池按155元/立方米计价补偿;
15.喷灌大水管:(1)PVC材质:PVC25管2元/米、PVC50管8元/米、PVC75管22元/米、90管29元/米、110管按35元/米、160管68元/米、200管按140元/米、 250管按200元/米进行补偿。(2)镀锌钢管:DN20,12元∕米;DN25,15元∕米,DN32,20元/米 ;DN40,23元/米;DN50,31元/米;DN65,40元/米;DN80 ,57元/米;DN100,70元/米;DN150,113元/米;DN200,150-164元/米。(3)工地农用喷雾喷洒地膜喷水带软管调节:0.5元/米。
(四)待建房基础
1.片石砌基础:100元/立方米
2.素混凝土基础:200元/立方米
3.钢筋混凝土基础:300元/立方米
(五)其他设施
1. 水泥地面(晒场):50元/平方米;
2.青砖、三合晒场:12元/平方米
3.户外水泥楼梯:300元/平方米;
4.瓷砖:60元/平方米。
(六)迁坟的补偿和奖励标准
1. 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坟墓迁移,属坟墓权属人自行迁移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骨坟(含骨灰),按2000元/座·罐计算,每多一罐增500元;墓碑:500元/ m2,碑楼:400元/块;
(2)埋葬3年以上的肉坟(长坟),按3000元/座计算;
(3)埋葬3年以内的肉坟(长坟),按6000元/座计算;
(4)不分骨坟和肉坟的砌砖坟(俗称“大葬”坟),按2100元/座计算,其墓碑和其他补偿或奖励参照骨坟标准。
已由文物部门鉴定,向社会公告,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其迁移费用由相关部门共同核定。无主坟迁移费用据实纳入征地成本。
2. 项目用地范围内坟墓权属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坟墓迁移协议,并积极自行迁移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1)骨坟,每座一次性奖励1000元;
(2)埋葬3年以上的肉坟,每座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埋葬3年以内的肉坟,每座一次性奖励3000元。
说明: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房经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报备的,按以上标准给予补偿,列入开展评估的参照评估价格补偿,未经批准报备的一律不予补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