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平政发〔2014〕208号)实施后,为做好征地政策的衔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衔接问题
(一)2014年7月1日前上报,2014年7月1 日后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区块,在征地批后实施时,需经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镇(乡)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平政发〔2014〕208号文件精神实施补偿和安置。
(二)已签订征地协议,但尚未报批的征地区块,可以使用原征地前期工作材料上报,按平政发〔2014〕208号文件精神拟订征地方案,在征地批后实施时,需重新经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镇(乡)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平政发〔2014〕208号文件精神实施补偿和安置。
二、关于平阳县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土地涉及征地补偿衔接问题
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县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土地涉及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平政办〔2014〕10号)规定,对在1996年第一次土地调查地类确认为耕地,在土地勘测定界图上可标明为“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1)”,按平政发〔2014〕208号文件精神计算征地补偿费、核定安置留地指标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园地在土地勘测定界图上可标明为“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2)”,按平政发〔2014〕208号文件精神计算征地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不予安排安置留地;除耕地和园地外其他农用地在土地勘测定界图上可标明为“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3)”,按平政发〔2014〕208号文件精神计算征地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不予安排安置留地。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衔接问题
(一)2014年7月1日前上报,2014年7月1 日后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区块,在征地批后实施时,需经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镇(乡)人民政府确认后,可按原参保人数,或按平政发〔2014〕208号文件精神核定参保人数。
(二)已签订征地协议,但尚未报批的征地区块,可以使用原征地前期工作材料上报,按平政发〔2014〕208号文件精神拟订征地方案,在征地批后实施时,需重新经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镇(乡)人民政府确认后,可按原参保人数,或按平政发〔2014〕208号文件精神核定参保人数。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