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储备及地上附着物(清苗)补偿工作程序和补偿工作行为,做好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工作,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我区项目征地顺利开展,现就集体土地储备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地上附着物及清苗补偿程序
(一)拟征收地块经规划部门划定红线范围后,由区国土分局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居民区和被征地居民,区国土分局会同财政、审计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做好拟征收地块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影像取证等证据保全工作。
(二)拟征土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园区)会同国土部门组织居民区对拟征地块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提供青苗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并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三)由专业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核实,调查结果应及时告知青苗及附着物所有者并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向所在街道(园区)和居民区及时提出,调查人员对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予以及时更正。
(四)评估结果审核认定。对土地征收中青苗及附着物的价格可由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形成的评估报告必须经国土、财政部门认定后,方可有效。
(五)区政府审批。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发放。财政部门按评估结果将资金支付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由街道(园区)负责组织发放。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监督街道补偿款发放各个环节,确保补偿款按照按标准发放到位。
二、集体土地储备程序
(一)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的位置、面积、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四至以及其它地上物情况等进行实地调查。
(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情况,与所在街道(园区)和居民区协商确定土地储备价格,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价格进行测算评估。
(三)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要将所辖居民区的土地储备意见及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四)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储备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五)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相关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办理权属手续。
三、相关责任
(一)区国土分局具体负责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街道(园区)负责组织相关居民区具体实施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二)用地单位或其他非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下发的文件(烟价[2008]40号文)进行补偿,不得擅自变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有以下情况的,其种植物和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1.恶意抢种抢栽骗取补偿的;
2.地上违法搭建设施及建筑的;
3.种植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密度的部分;
4.已经枯死的各类种植物。
(四)街道办事处(园区)、居民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级组织以及个人不得挪用、克扣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应各自建立和完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收取和支付台帐。
(五)对青苗及附着物已按标准进行补偿,但仍拒不交出土地的,以及采取欺诈行为骗取补偿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确保我区地上附着物(清苗)补偿工作公正、有序开展。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