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受理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有关科室在工作中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凡需立案查处的,移送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处理。
二、立案: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国土资厅发〔2001〕29号)规定应当立案的,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矿产违法案件的立案,须经有关科室会签),报主管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移交有关部门(机构)处理。
三、案件调查: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的案件承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完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经国土资源监察大队集体初审后,报局集体会审会议审核。
案件处理意见的提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根据会审意见,起草《案件审结报告》,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1.认定单位、个人确有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3.认定单位、个人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或者第四百一十条,涉嫌土地或矿产资源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并附《犯罪案件移送书》。
案件立案后,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应通知有关科室或乡镇国土所停止办理国土资源相关的审批、许可登记或者发证手续。
四、送达:《案件调查报告》经局集体会审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权利告知单》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听证:对于法律规定需要听证的,由办公室负责听证活动的组织和主持工作。主持人由局领导指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由当事人及有关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如听证结果导致案件处理意见的重大改变,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应重新组织调查。
六、案件处理意见的落实:《案件审结报告》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负责案件处理意见的落实:
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有权机关。
3.将《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
4.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完毕,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国土资源监察大队通知有关有关科室或乡镇国土所恢复办理国土资源相关的审批、登记或者发证手续。
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材料编目,立卷归档。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由市局法定代表人委托有关人员参加复议或诉讼。
(来源:舟山普陀区国土资源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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