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中山街道原五龙村被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 沪松规土许选[2019]第27号批文,国家拟征收你村 农民集体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松江区中山街道,西起光星路,由西向东54米
二、用途:道路广场用地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 《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四、调查确认: 本告知书发布后,松江区 建设用地事务所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中山街道规土所确认征地财物调查结果,征地财物调查结果确认期限至2019年6月26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六)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申请听证的,请于 2019年6月19日之前向区土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听证规定要求的,区土地部门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联系人: 董文华
联系地址: 茸梅路139号
联系电话: 37628712 监督电话: 37735994
松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12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