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68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公路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北起S32,南至沪南公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浦东新区宣桥镇项埭村八组2141.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41.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浦东新区宣桥镇项埭村十一组441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64.8平方米、建设用地3747.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浦东新区宣桥镇项埭村十组3521.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67.2平方米、建设用地145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浦东新区六灶镇会龙村十八组30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5.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 浦东新区宣桥镇光辉村35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354.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 浦东新区宣桥镇光辉村(原光辉村二组)233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30.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7、 浦东新区宣桥镇光辉村(原光辉村七组)1725.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56.3平方米、建设用地238.5平方米、未利用地131平方米。
8、 浦东新区宣桥镇光辉村(原光辉村三组)3433.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85平方米、建设用地712.1平方米、未利用地536.8平方米。
9、 浦东新区宣桥镇光辉村(原光辉村五组)6037.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87.2平方米、建设用地1738.8平方米、未利用地111.4平方米。
10、 浦东新区宣桥镇光辉村四组6738.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020.2平方米、建设用地349.8平方米、未利用地368.6平方米。
11、 浦东新区宣桥镇光明村八组810.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56.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3.9平方米。
12、 浦东新区宣桥镇三灶村13.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3、 浦东新区宣桥镇三灶村五星八组6046.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807.4平方米、建设用地208.6平方米、未利用地30.8平方米。
14、 浦东新区宣桥镇三灶村五星六组8249.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137.2平方米、建设用地111.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5、 浦东新区宣桥镇三灶村五星七组2458.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458.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6、 浦东新区宣桥镇三灶村五星三组2898.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01.6平方米、建设用地149平方米、未利用地47.7平方米。
17、 浦东新区宣桥镇三灶村五星十六组4017.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958.3平方米、建设用地56.9平方米、未利用地2.4平方米。
18、 浦东新区宣桥镇三灶村五星十五组2216.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88.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7.9平方米。
19、 浦东新区宣桥镇三灶村一组4251.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329.7平方米、建设用地855.2平方米、未利用地66.5平方米。
20、 浦东新区宣桥镇项埭村537.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537.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1、 浦东新区宣桥镇项埭村(原项埭村九组)1461.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9.9平方米、建设用地1261.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63963.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0796.5平方米、建设用地11789.6平方米、未利用地1377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8]第183号、沪〔浦〕拟征地告[2018]第185号、沪〔浦〕拟征地告[2018]第186号、沪〔浦〕拟征地告[2018]第187号、沪〔浦〕拟征地告[2018]第188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宣桥镇动迁安置办公室(宣桥镇影剧院北侧);川沙新镇城镇建设管理中心(新德西路100弄17-18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6月2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8921176*8201 监督电话: 38763593
联系人:金巳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6月1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