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监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2010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优先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岳政办发〔2009〕18号)的规定,由用地单位或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其中的25%代集体经济组织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二)坚持民主公开。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民主公开,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切实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分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平调和挥霍浪费,确保专款专用。
三、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要求
(一)统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确定我市征地补偿费的40%为土地补偿费、60%为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农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对调整承包地后未达到调整后村民小组承包地平均值的农民适当分配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农民进行安置的,应将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范围和对象。对征地补偿费分配对象的认定既要尊重事实,又要确保符合政策。被征地农民是指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具体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岳政办发〔2009〕18号精神执行。
(三)严格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程序。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组织以被征地所在地的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分配。征地补偿费分配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民主理财小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程序。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依据有关政策提出,分配方案应包括分配对象范围、分配数额、分配方法、分配时间、争议处理等内容。分配方案审议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由会议代表签字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会议必须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形成后,要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反馈。公示期满,民主理财小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分配方案进一步完善,交乡镇农经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农经部门应当定期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积极妥善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征地补偿费分配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各地村、组等基层组织要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各级信访、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受理涉及征地补偿费分配的信访案件,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而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公安部门和人民法院要积极、妥善处理好与征地补偿费有关和涉访涉诉案件。
(五)认真做好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补偿工作。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当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所在地政府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占用。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土地并将其作为主要生存条件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职工个人;由国有农场重新为职工调整责任田或安排就业岗位的,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用于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租种国有农场的经营田补偿,原则上只给予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其征地补偿费补给经营田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农户擅自在国有农场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生产、生活设施,原则上不予补偿。
四、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一)建立领导和部门责任制。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程序,指导和督促征地补偿费的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征地补偿费使用专项审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以及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工作,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费用的发放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按政策救助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工作,及时为乡镇农经部门提供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安部门接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预征地通告后,应当暂停办理户口业务(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的除外),并负责被征地农民的户口核对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查处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信访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信访接待工作。
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协助处理相关矛盾纠纷和遗留问题。
五、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指导意见下发后,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