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经常伴随拆违的情况,此时千万不要被拆迁方说的“违建”
吓到,这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当地拆迁方用拆违促拆迁的手段,来达到降低拆迁成本目的!
违建的认定需要复杂的法律程序,是否是违建也是具体个案判断的结果。
主要依据是《城乡规划法》,我国的《城乡规划法》是2007年出台,2008年1月1号开始生效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说2008年之前建房的,没有相关审批手续的,未必就是违建。
违章建筑我们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有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这种大多是在自己合法获得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没有取得相关建设手续,
二是: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情况因为本身就没有使用权利,所以更谈不上之后的程序,一般在面临被征收都是没有补偿。
违章建筑是在拆迁过程中常常听到的一个词,但事实上,法律并没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准确的界定。
违章建筑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这里的法律法规规章,除了《城乡规划法》,还有《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条例,而《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对一些特殊的建筑位置和建筑物作了特殊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就《城乡规划法》而言,违章建筑主要是指:(1)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建筑;(2)已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如批准范围、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