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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村委会收到征地补偿款不分配给村民,怎么办?

日期: 2023-08-31
浏览次数: 19

北京:村委会收到征地补偿款不分配给村民,怎么办?

原告

王xx、尹xx等四人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xx村民委员会


案情介绍




原告王xx、尹xx等四人系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承包地。2017年因“首都环线高速公路通州至大兴段'项目,征收了xx村部分村民的土地,其中包含了原告的确权承包地。

2018年11月20日,西集镇人民政府向xx村经济合作社作出《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西集段)预拨征地补偿款通知》:“目前征地批复手续尚在办理中,无法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现预拨征收土地补偿款部分。如果相关部门出具的面积与此通知中征地面积不符,则以相关部门公布的面积为准,实行多退少补,多出部分直接转入人员安置费,不足部分则按照面积和补偿标准给予补齐。本项目征收桥上村集体土地约42.627亩,现预拨征地补偿款852.54万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征收具体情况以及补偿款如何分配,原告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师晶二位律师代理案件。



01

信息公开


2021年7月21日,原告就征地补偿款如何进行分配向xx村委会申请信息公开,村委会于2022年1月19日向原告公开了《关于'首都环线高速公路通州至大兴段'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分配方案》,内容为:首都环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征收了桥上村村民部分承包地,关于分配方案,七环占地共计42.6亩,补偿费每亩20万元,公司向xx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共计852.54万元,此笔费用属于村委会集体财产,只有利息村委会有权支配使用,利息用于为村民发放福利以及村庄建设等。

万典律师认为该分配方案违法,且损害原告利益,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第一,村委会在最终的征地款项还未确定之前就预拨的补偿款作出分配方案的行为会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西集段)预拨征地补偿款通知》,852.54万元征地补偿款系依据约42.627亩土地预拨的款项,如相关部门公布的面积少于42.627亩,则多出的补偿款转入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用于被征地农民,如根据分配方案全部归村集体,则必然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本案中,村委会将全部补偿款归于集体财产的分配方案违反了该原则,严重侵犯了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涉及村民切身利益,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非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本案中的分配方案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是仅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不符合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委会作出的分配方案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随后万典律师协助王xx四人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村委会制定的《补偿费分配方案》。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中,xx村委会作出的《关于“首都环线高速公路通州至大兴段”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分配方案》涉及征地补偿费,依法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询问,该分配方案并未履行该法定程序,而是直接由村委会作出,侵害了村民合法权益,四原告作为本村村民提出撤销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03

胜诉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xx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关于“首都环线高速公路通州至大兴段”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分配方案》。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xx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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