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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征收没签协议遭遇断水断电,房屋严重破坏无法居住,委托万典律师成功维权!

日期: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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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征收没签协议遭遇断水断电,房屋严重破坏无法居住,委托万典律师成功维权!

原告

冯xx

代理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枣庄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案情介绍



原告冯xx系山东省枣庄市某中学退休教师,在老校区的教工宿舍小区有一处合法的住宅。

2018年当地政府组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组织实施教工宿舍楼小区搬迁,并作出《枣庄xx宿舍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在征收期间征收方把2013年的勘查结果与评估结果用作2018年的征收依据,原告认为该搬迁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补偿不合理,不同意搬迁,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自2018年2月起至2021年9月,区征收办在没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下,对案涉小区进行强制搬迁,相继拆除小区楼座房屋与公共设施、违法占有占用小区土地、安排第三方公司违法进行古城墙扩建施工,直至在案涉土地上开挖护城河结束。

原告房屋及小区先后被断水、断电、断路、阻断通行,小区三栋居民楼被拆除了两栋,原告房屋所在楼的整体结构被严重破坏成为危楼,原告的门窗、电线、暖气管道、地下管网等设施被拆除,家中财产物资损失殆尽,原告房屋不再具备居住功能,一家人被迫长期寄居他处,有家难回,至今未获任何补偿。


行政诉讼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代理案件。王玲律师帮助当事人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原告冯xx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

被告抗辩原告提交的记载楼梯和房间的照片均拍摄于2021年3月14日,也就是从这个时间开始原告已经知道利益受损,但原告一直没有主张起诉,到2023年1月29日远远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原告提起补偿方案无效之诉生效判决最终形成于2022年6月27日,即(2022)鲁行终xxx号案件,至原告2023年1月29日对本案提起诉讼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终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冯xx虽然自案涉照片拍摄即2021年3月14日已经知道案涉房屋供电、供水、道路通行受损情况,但由于没有任何行政主体承认实施了中断供电、供水、道路通行及破坏房屋等行为,被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拍摄案涉照片时,原告冯xx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行为的实施主体,因此,不能以照片拍摄时间作为本案起诉期限开始计算的时间节点。

另外在提起本次诉讼之前,原告冯xx通过提起确认搬迁补偿方案无效行政诉讼以期维护其权益,该案最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行政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至今,案涉房屋虽未被拆除,但仍持续处于供电、供水、道路通行中断及房屋受损的状态,原告冯xx起诉的行政行为属于持续性行为,故不能以确认搬迁补偿方案无效一案判决生效时间作为本案起诉期限开始计算的时间节点。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冯xx提起本次诉讼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被告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断供电、供水、道路通行及破坏房屋等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案中,原告冯xx提交的房屋现状的照片能够证明案涉房屋被中断供电、供水、道路通行及破坏的事实,上述行为发生在枣庄xx宿舍征收拆迁过程中,原告冯xx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也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未依法按照征收程序履行征收职责造成原告冯xx案涉房屋被中断供电、供水、道路通行及被破坏的事实,故原告冯xx请求确认被告的上述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枣庄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告冯xx房屋中止供电、供水和道路通行的行为违法;

二、确认被告枣庄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成原告房屋结构损坏、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行为违法;

三、确认被告枣庄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破坏原告房屋门窗、室内供排水管路设施、电线、暖气管道设施及室内财物的行为违法。

四、驳回原告冯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枣庄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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