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房屋遭遇强拆区政府辩称房地产公司干的,打官司法院这样判!
本案中,xx房地产公司虽然持有案涉《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系拆迁人,但其承担的主要是商业性拆迁,而金世界城市更新项目属于公益性拆迁,结合项目推进中行政机关、市场主体等在其中发挥的功能作用看,xx房地产公司仅是政府主导下的辅助者和参与者,即使该公司在项目推进中从事了一些拆迁工作,但也应视为基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其责任亦应由相关行政机关承担。
原告
王xx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鑫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原告王xx系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在当地有合法房屋一处。因城市更新改造需要,其房屋被纳入石家庄市金世界项目拆迁改造范围内。
2022年1月2日,xx街道办事处作出《房屋拆迁工作启动公告》,该公告告知被拆迁人携带有效证件,配合入户评估及拆迁工作,领取补偿安置方案等资料,拟定于2022年4月6日启动签约工作。金世界项目拆迁人为xx公司,以协议搬迁的方式组织拆迁。
原告王xx因认为此次补偿不合理,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4月5日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杨鑫亮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律师帮助当事人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期间,被告区政府辩称:“1.其未实施拆除行为,也未委托其他单位共同实施拆除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其不是案涉金世界项目的拆迁人,也未实施该项目的拆迁工作,王xx的房屋位于金世界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该项目取得了《拆迁许可证》且延续至今,属于拆迁项目。拆迁人为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区政府无关。”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谁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二是适格被告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石家庄市为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在推进金世界城市更新项目中,确立了“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方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动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实施,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此可见,金世界城市更新项目属于在政府主导下的公益性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本案中,xx房地产公司虽然持有案涉《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系拆迁人,但其承担的主要是商业性拆迁,而金世界城市更新项目属于公益性拆迁,结合项目推进中行政机关、市场主体等在其中发挥的功能作用看,xx房地产公司仅是政府主导下的辅助者和参与者,即使该公司在项目推进中从事了一些拆迁工作,但也应视为基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其责任亦应由相关行政机关承担。
综上,被告xx区政府和xx街道办主张应由xx房地产公司承担拆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案案涉区域为国有土地,虽然在拆除原告王xx房屋时,金世界城市更新项目并未启动房屋征收程序,但参照上述条例的精神,结合在案证据,可认定xx区政府为金世界城市更新项目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被告xx街道办作为xx区政府的下属单位,在金世界城市更新项目推进中,主要是协助、配合xx区政府开展工作,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独立、具体实施了拆除王xx房屋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其为本案适格的被告。王xx针对xx街道办的起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
关于争议焦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参照上述规定,本案中,xx区政府在王xx未与相关主体签订补偿协议,亦未及时对王xx作出补偿决定,未充分听取王xx的陈述、申辩,未保障王xx依法行使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王xx的房屋,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因拆除行为属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对xx区政府强制拆除王xx房屋的行为确认违法。
综上,原告王xx请求确认被告xx区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5日强制拆除原告王xx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王xx对石家庄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收费法5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