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最新胜案:房屋信息区政府称检索不存在?律师介入真相大白!
案件要点
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19号房屋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称检索不存在。经核实,19号房屋系在xx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存在住宅房屋征收面积调查表、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等材料。
现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作出涉案《答复函》前已经尽到了充分合理的检索义务。在未全面履行检索义务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径行作出涉案《答复函》,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申请人
胡xx
代理律师
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人胡xx系浙江省温州市某区居民,在当地有合法居住的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由于对征收补偿安置信息不了解,为了获取相关材料,维护自身合法补偿权益,胡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管众律师代理案件。
申请信息公开
2024年6月26日,律师帮助胡xx向区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其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xx城中村改造项目中:
1、姜xx有几户要几户住宅房屋征收面积调查表、无产权房屋年限查证认定表、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装修补偿表、补充协议、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征收房屋照片、房屋腾空(临时)协议书、相关会议纪要文件、领款收据、过渡费明细单、购房结算单、缴款票据、入住通知单、其他……。2、19号房屋的住宅房屋征收面积调查表、无产权房屋年限查证认定表、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装修补偿表……。3、区政府召开的关于xx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专题会议纪要全村全部内容。4、xx街道召开的关于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专题会议纪要……。”
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通知书》,该文书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2024年7月9日,申请人现场向被申请人进行补正。
《答复函》
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6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被申请人向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申请协助查询,并通过0A协同办公系统进行多个关键词检索。
2024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函》,主要内容为:
“(1)经检索,你申请的房屋5、18号的‘住宅房屋征收面积调查表、无产权房屋年限查证认定表、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装修补偿表、土地使用证(复内印件)、征收房屋照片、房屋腾空(临时)协议书、过渡费明细单、购房结算单、缴款票据、入住通知单、其他:……,上述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予以提供。
(2)经检索,你申请的房屋5、18号的‘补充协议、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相关会议纪要文件、领款收据、资产评估报告、合同审查结果所有相关资料、关于xx街道xx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专题会议纪要个人内容’本机关不存在你所申请的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
2、19号房屋的住宅房屋征收面积调查表、无产权房屋年限查证认定表、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装修补偿表、补充协议、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征收房屋照片、房屋腾空(临时)协议书、相关会议纪要文件、领款收据、过渡费明细单、购房结算单、缴款票据、入住通知单、其他:水、电费收据、有线电视证明、电话移机单、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合同审查结果所有相关资料,附属物确认书及附图、关于xx街道xx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专题会议纪要个人内容。’经检索,本机关不存在你所申请的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
3、对于你申请的“区政府召开的关于xx街道xx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专题会议纪要全村全部内容’,按此描述无法查到相关信息,根据你的要求:按照‘xx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与补偿会议纪要’、‘xx街道低效用地征收拆迁与补偿专题会议纪要’作为特征性描述查询2016年至今的会议纪要信息并公开相关文件。经检索,本机关不存在你所申请的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
4、《xx街道xx村城中村改造(路西)报街道联系会议问题汇总专题会议纪要》《xx街道xx村城中村改造(路东)报街道联席会议问题汇总专题会议纪要》’,经检索,本机关不存在你所申请的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
5、姜xx关于xx街道xx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专题会议纪要个人内容。,经检索,本机关不存在你所申请的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2024年9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上述《答复函》及公开材料。
收到《答复函》后,万典律师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法定征收主体,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情况负责,并且所有的材料都会经过被申请人最终审核整理完毕后,制作集体土地征收的申请报批材料,故被申请人必然需要制作或保存申请人所需的资料文件。
之后管众律师帮助申请人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19号房屋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称检索不存在。经核实,19号房屋系在xx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存在住宅房屋征收面积调查表、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等材料。
现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作出涉案《答复函》前已经尽到了充分合理的检索义务。在未全面履行检索义务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径行作出涉案《答复函》,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函》,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