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徐州市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物价局:
为妥善解决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和复垦治理问题,维护塌陷区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煤矿企业与地方经济共同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对调整提高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所有土地,塌陷深度大于1.5米、不能用于农业生产的,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矿企业现场勘测确认后,办理征地手续。采煤塌陷地征收后不转为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8号)中确定的每亩20000元执行,可暂不缴纳农用地转用相关的规费,征收后的土地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以后如需转为建设用地时按有关规定执行;采煤塌陷地征收并转为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的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历史遗留应征未征6.47万亩采煤塌陷地的征收,按苏政办发〔2008〕1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不具备征收条件的,必须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稳沉的采煤塌陷集体农用地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的,煤矿企业应当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复垦费用:塌陷平均深度0.5米以下的,每亩5000元;塌陷平均深度0.5米至1米的,每亩6000元;塌陷平均深度1米以上的,每亩7000元。对采煤塌陷地的复垦,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对采煤塌陷地复垦竣工工程进行验收。
三、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在稳沉前不具备复垦或者征收条件的,由煤矿企业按照塌陷地当年实际减少的收益支付农作物损失补偿费,每亩每年最高不超过900元。采煤塌陷地具备征收条件并办理征地手续后,不再支付农作物损失补偿费。采煤塌陷地具备复垦条件并签订复垦协议后,继续支付2年农作物损失补偿费。
四、因采煤塌陷危及村庄的,煤矿企业应当及时提供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安排村庄新址用地,做好村庄搬迁工作。民房搬迁补偿费按人均搬迁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人均搬迁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15%计算。其中个人部分为人均搬迁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集体部分为人均搬迁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15%,用于村庄内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厕所等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补贴。人均搬迁建筑面积按30平方米计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原为平房的按每平方米400元、原为正式楼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计算。乡村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搬迁有关补偿规定,仍按《省政府关于调整煤矿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费的通知》(苏政发〔1995〕16号)执行。搬迁人口须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定。
五、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和复垦治理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国土、经贸、财政、国资、物价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有关问题,促进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