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说明
一、关于建(构)筑物补偿
1. 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在执行中可根据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确定补偿标准的上限或下限。
2. 房屋按 24 厘米砖墙、层高 2.8 米(3 米以上按超高计算)、普通粉刷(含乳胶漆、仿瓷涂料)、木制或铝合金(塑钢)门窗、水泥或砖地坪、正常水电设施进行计算,高度增减可适当增减补偿费。
3. 厨房、厕所、牲畜家禽圈舍等,根据情况酌情给予补偿。
4. 闭路电视(线)、座机电话等通讯设施拆移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补偿;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管线)等设施拆移按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5. 拆迁户搬家补助费以四口人为准,每户 1000 元;拆迁过渡费按 9 个月每人每月 200 元标准发放;对按期搬迁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6.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盖的建筑物及装修内容一律不予补偿。
二、关于零星树木补偿
1. 依法移伐补偿的树木,树归原主。
2.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3. 经济林(含竹林、果园、林木类药材)补偿标准按省林
业厅调整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关于水井、水渠补偿
1. 水井补偿按照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进行补偿。
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 废枯井按照同类井标准的 10-30%进行补偿。
3. 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费用。
四、关于通讯、供电线路补偿
1. 电杆占地按照每杆 3 平方米、拉线占地按照每线 2 平方米、铁塔按照塔基实际占地计算补偿面积,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2. 补偿费包括拆迁电线、电杆、拉线、配件等设施所需的拆迁费。
五、关于坟墓补偿
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料费用。
六、关于其他补偿
1. 持有效证件的乡、村办企业及农民私营企业的厂房、设备等搬迁费用,按照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2. 《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没有涉及的地面附着物,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公正、合理原则制定补偿细则。
七、特别说明
1. 《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各城市区,吉利区和各县(市)参照执行。
2. 在《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印发之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已经开始实施拆迁的,仍按原标准进行补偿。
3.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同时废止。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