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土资发〔2017〕15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建设用地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组织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的,全部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登记发证。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农民无意见,权属无争议的,依法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用地申报材料中增加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历史遗留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
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农民无意见,权属无争议的,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用地申报材料中增加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历史遗留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用地行为发生前为耕地的还需提交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
三、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历史遗留建设用地进行调查,在历史遗留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中应明确以下内容: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是否已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用地行为发生前的地类及认定依据,用地权属是否有争议、被征地农民是否有不同意见,违法用地是否已依法处理(处罚)到位。县(市)人民政府应对说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2016年11月11日《指导意见》印发后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需补充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历史遗留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中需承诺将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能够说明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直接印发批复;说明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印发批复。
五、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1999年修订的《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高限每平方米15元执行,耕地开垦费缴入当地财政专户。
六、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标准执行。
七、凡我省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3月1日
(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