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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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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6〕12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级机关作风整顿的意见》(冀字〔2016〕6号)精神,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5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土地以及风景旅游用地区内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土地转用征收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审核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并负责市区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土地转用报批前,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先行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取得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第六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先对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拟征土地所在区片核定征地区片价,拟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门户网站发布并在被征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村及有关农户征地用途、地块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并告知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勘测定界,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情况,填写《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签字确认。

现场组织土地调查结果确认的工作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核验被征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身份,对土地调查结果确认的真实性负责。

土地补偿登记和土地调查结果确认同时进行。

第十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会纪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印章。

第十一条  按项目报批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提前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取得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第三章  分批次报批

第十二条  分批次报批且审批权限在省政府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以下报批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其他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下列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

(一)组卷说明书;

(二)呈报说明书;

(三)土地转用方案;

(四)补充耕地方案;

(五)土地征收方案;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

(七)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设区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八)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耕地利用等别图;

(九)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检查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

(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十一)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

(十二)违法用地责任追究相关文书;

(十三)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分批次转用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集体农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八)项材料。分批次转用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六)、(八)项材料。分批次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四)、(六)、(八)项材料。分批次转用国有耕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五)、(六)项材料。分批次转用耕地之外的其他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五)、(六)、(八)项材料。

违法用地责任追究相关文书,只有涉及违法用地的需要报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只有涉及转用征收林地的需要报送。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各会审处接到土地转用征收申请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各协办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转主办处;主办处根据审查情况和各协办处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区分情况起草《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相关文书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十四条  对于受理的,主办处和协办处分别对下列内容进行网上会审,对照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图,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转用征收的意见:

(一)告知确认听证情况、征地区片价执行情况、社会保障认定情况;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补充耕地数量是否相等、质量是否相当,占补项目是否已经挂钩;

(四)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产权是否明晰、权属有无争议;

(五)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经追责到位;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卷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分批次土地转用征收依法经省政府批准,按规定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发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涉及转用征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下列材料,经市政府审核、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同意,一次性向国务院申报:

(一)组卷说明书;

(二)土地转用征收方案申报表;

(三)标注申请地块位置的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涉及转用征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写组卷说明书和土地转用征收方案申报表,经市政府审核、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同意,一次性向国务院申报。

土地转用征收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抓紧拟定实施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材料,经市政府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  按项目报批

第十八条  按项目报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一次性或者按项目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九条  依法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以下报批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其他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下列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在扩权县(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下列报批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

(一)组卷说明书;

(二)呈报说明书;

(三)土地转用方案;

(四)补充耕地方案;

(五)土地征收方案;

(六)供地方案;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

(八)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设区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九)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耕地利用等别图;

(十)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检查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

(十一)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十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

(十三)违法用地责任追究相关文书;

(十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十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十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十七)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或者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

(十八)节地评价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十九)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二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按项目转用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集体农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四)、(九)项材料。按项目转用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七)、(九)、(二十)项材料。按项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七)、(九)项材料。按项目转用国有耕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五)、(七)项材料。按项目转用耕地之外的其他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四)、(五)、(七)、(九)项材料。

违法用地责任追究相关文书,只有涉及违法用地的项目需要报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只有涉及转用征收林地的项目需要报送。节地评价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只有超出土地使用标准或者无土地使用标准的项目需要报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只有矿山建设项目需要报送。

第二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各会审处接到土地转用征收申请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各协办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转主办处;主办处根据审查情况和各协办处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区分情况起草《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相关文书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受理的,主办处、协办处分别对下列内容进行网上会审,对照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图,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转用征收的意见:

(一)告知确认听证情况、征地区片价执行情况、社会保障认定情况;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补充耕地数量是否相等、质量是否相当、占补项目是否已经挂钩、土地复垦方案是否通过审查;

(四)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产权是否明晰、权属有无争议;

(五)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是否符合供地标准、供地方式和土地价格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压覆、是否允许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七)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经追责到位;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随同建设项目用地一同报批。安置用地面积不超出拆迁用地面积。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按项目土地转用征收依法经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按规定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发出或者转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五章  批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门户网站发布并在被征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以下事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安置办法;

(六)法律救济途径。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进场用地。

第二十七条  土地转用征收批准后,应当在二年内完成实施工作;满二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及时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批准土地转用征收方案或者土地转用征收实施方案后,及时将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征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土地转用征收所涉及土地类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所涉及规划用途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准;所涉及单元耕地利用等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耕地利用等别图为准;所涉及征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征地区片价图为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土地转用征收档案管理,告知、确认、听证材料和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应在市、县土地转用征收档案中留存,其他上报材料确保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的材料一致。

第三十二条  设区市政府批准土地转用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备案。

第三十三条  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出具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或扩权县(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

转用征收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需提交国家林业局的审核同意书;转用征收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需提交省林业厅的审核同意书。

第三十四条  土地转用征收报批文书的格式文本另行制定。

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票据、处以退回土地的土地权利人或管理人土地退还到位的证明材料、处以没收地上建筑物的政府指定部门接受建筑物的证明材料或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涉嫌犯罪移送的公安机关受理证明材料或刑事判决书、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实行网上会审与会议会审相结合,建立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后评估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批后评估工作,查找审批中存在问题、完善审批方法、提高审批效率。

第三十六条  实行土地转用征收工作全程监察问责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土地调查确认工作中弄虚作假,侵犯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依法追究负责组织土地调查结果确认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市、县是指设区市、县和县级市。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6月10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20号)同时废止。

(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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