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株政办函〔2015〕14号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切实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货币安置方式,妥善安置被拆迁人
(一)提高货币安置补助标准。将《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1〕2号)文件规定的1800元/m2×45m2/人提高到2800元/m2×45m2/人,如市场商品房住宅价格出现较大涨跌,将以年度和项目为单位对货币补贴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二)规范安置房销售价格。各区政府(云龙示范区)必须严格执行《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株政发〔2010〕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发〔2013〕27号)文件,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核定销售价格。
(三)调整购房补助发放方式。购安置房和自购商品房补助由发放现金改为发放购房补助券。自购商品房补助券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政府(云龙示范区)共同印制管理,自购商品房补助券在株洲市城区内通用,各区政府(云龙示范区)凭被拆迁人购房合同和补助券将购房补助资金及时支付给开发商。
自购商品房补助券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各区政府(云龙示范区)另行制定,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各区政府(云龙示范区)自购商品房补助资金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管。
二、改变概算评审模式,规范补偿资金管理
(一)明确编制主体。征拆资金概算由项目所在区征地拆迁所负责编制,区征管办和业主单位一起参与,并共同对补偿安置项目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改变评审主体。征拆资金概算由过去的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评审,改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评审,概算评审结果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提高评审效率。区征管办和业主单位要及时提供概算编制相关资料,配合征地拆迁所做好概算编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概算评审。
(四)强化概算作用。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的征拆资金概算,既是业主单位支付资金的依据,也是区政府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市审计局对超出概算资金的项目均进行审计。
(五)规范资金管理。项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前,业主单位必须提供补偿资金资信证明,并将区征地拆迁所估算的补偿资金30%缴入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户;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再缴30%;余款必须在补偿资金概算评审结果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缴付到位。市国土资源局再根据工作进度将资金分期拨付到区征管办,区征管办负责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征收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的重点片区开发项目,业主单位要提供资信证明,并与项目所在区设立补偿资金共管帐户,确保补偿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严格执行统一政策,全面实行阳光拆迁
(一)执行统一政策。城市四区和云龙示范区都必须统一执行市政府颁布的现行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调整标准。
市征拆征收协调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要定期对各区执行政策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发现执行政策不统一的情况,要及时责令区政府(云龙示范区)进行限期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
(二)规范个案处理。征拆项目实施中涉及政策未明确的或者政策未覆盖的个案问题,实行区长(主任)负责的集体研究决策机制,即个案问题处理,由区长(主任)或授权分管副区长(主任)组织区监察局长、区国土分局局长(云龙示范区要邀请土地征用安置处派人参加)、规划分局局长,征管办主任、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出资方代表,共同研究制定处理方案,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集体研究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云龙示范区)提请市国土资源局拿出处理意见。区政府(云龙示范区)或业主单位对市国土资源局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代表市政府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涉及企业和农家乐拆迁的个案问题,各区政府(云龙示范区)要邀请市土地征用安置处参与研究制定处理方案,并将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定。
个案处理不能演变成具体政策,对过去此类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统一清理,对严重违背政策的办法应予以废止。
(三)实行阳光拆迁。各区政府(云龙示范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公示模板,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公示,接受被征拆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管,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
四、全面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一)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用地需求,科学制定年度征地拆迁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区政府(云龙示范区),各区政府(云龙示范区)分别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确保完成计划任务。
(二)实行责任划分。项目征拆工作因业主单位前期工作不到位、补偿资金不到位原因影响完成任务的,由出资单位负责;因区政府(云龙示范区)未积极组织实施的,由区政府(云龙示范区)负责;因市国土资源局概算评审把关不严或资金拨付不及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三)实行奖罚兑现。对纳入年度征地拆迁计划的市级用地项目,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对区政府进行奖罚。市级用地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概算评审确定的补偿资金,与区政府(云龙示范区)签订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概算评审确定的补偿资金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交地的,按照项目征地面积,市级经营性用地仍按株办发〔2013〕21号文件给予奖励,非经营性用地给予1万元/亩的奖励。
超出概算评审确定的补偿资金的项目不予奖励;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以内的,给予上述奖金额75%的奖励;超过规定时间2个月以内的,给予上述奖金额50%的奖励;超过规定时间2个月以上的不予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点项目不能如期开工的,启动问责机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情况和株办发〔2014〕14号文件等相关条例对责任人予以问责。
奖励资金计入征地成本,纳入征拆资金概算,由市土地征用安置处在补偿资金专户中提取,并按考核办法兑现。同时,各区(云龙示范区)年度完成任务情况与下一年度项目安排和建设用地指标安排挂钩。
(四)严格责任追究。在征拆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造成社会影响等后果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移送市监察局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安置房销售价格不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核定的;
2. 个案处理方案(意见)严重偏离政策的;
3. 不统一执行政策,随意变更调整补偿标准的;
4. 不实行阳光拆迁的;
5.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6. 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五、在征项目已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的方案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