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详见附表2)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应当依照评估规范进行评估。
二、征收住宅、办公等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5‰/月计算,但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每月不低于700元。
采取产权调换方式需临时安置过渡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需临时安置过渡的,其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超过部分按照标准的200%支付;
(二)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内的,按照标准的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超过部分按照标准的100%支付。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的,根据机器设备、物资等拆卸、搬运、安装的实际情况按10-20元/㎡计算,协商不成的,经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适当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征收住宅、办公等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的,搬迁费按10元/㎡计算,但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7‰确定。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一般不超过6个月。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申请评估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上年度经营效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采晴整理)